7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7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作了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三次审议稿规定,将“群众艺术馆”“书店”“青年之家”纳入公共文化设施范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办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妥善处理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文化设施和新建文化设施的关系,以规划保障、组织保障、设施保障、资金保障和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从多角度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治保障。
7月27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作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公共文化设施共建共享
在办法草案二次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充分利用已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加强共建共享,避免闲置浪费。据此,三次审议稿增加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共建共享原则,科学合理控制建设运营成本,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率。”
按照上位法规定,公共文化包含了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关于主管部门的规定要科学,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主管部门应包括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多个部门。据此,三次审议稿对主管部门作了修改,统一规范为“文化旅游、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主管部门”。同时,三次审议稿还明确,本办法中的“公共文化活动”包括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本办法中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了“体育场馆”。
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文化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增加对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内容。据此,三次审议稿在第十四条增加“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盲人阅览室和盲人读物”,在第十六条“配置必要的避雨、遮阳等服务设施”后增加“无障碍设施”;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留守儿童”后增加“残疾人”,要求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要合理,文化与其他行业发展要相结合,省人大法制委经研究,采纳这一建议。在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中增加“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定;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促进文化和旅游、文化和科技整合,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均衡发展”,合并至第四条第一款,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推进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深度融合”修改为“推动公共文化与旅游、体育、科技、教育、金融等深度融合”。
“乡贤馆”不列入公共文化设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共文化设施应包括“群众艺术馆”“书店”“青年之家”,不包括“乡贤馆”。据此,三次审议稿在第二十九条公共文化设施中增加“群众艺术馆”“书店”“青年之家”,删除“乡贤馆”。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表示,对修改后的三次审议稿总体是赞同的。三次审议稿回应社会关切,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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