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宋智富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宋智富说,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审议。
针对中医药服务进行规范
今年6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较好地吸纳了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卫健委、省中医药局根据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6月到7月,法工委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7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二十九次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法制委审议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针对中医药服务的特点,以健全中医医疗机构、保障中药材质量、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推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等为重点进行规范,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会后,法工委对二次审议修改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三次审议稿。7月20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的汇报,决定将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
宋智富在报告中表示,针对二次审议稿中关于促进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内容较少,三次审议稿增加了“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中医药企业等建立科技创新平台”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当前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不够,在湖南人大网上征求意见时,有的公民和组织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据此,三次审议稿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后增加了:“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中医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这样规定不妥。法律已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机构和人员建设应当由主管部门负责。据此,三次审议稿删除了该规定,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了“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的内容。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医联体”“治未病”“道地药材”“理法方药”等专业概念的解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
7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宋智富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摄影/刘青霞
7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三次审议稿比一次、二次审议稿有明显进步与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可以改进的地方。为此,他们建议:有些基层条件比较差,难以成立中医馆,应改成中医药服务机构;在中医药法里,谈中西医并重,感觉在博弈;依法设立具有湖南中医药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普馆和药用动植物园,不仅仅要靠社会力量、更要靠政府;条例草案在促进与保障中医药发展方面措施多,在监督与管理方面显得有点薄弱;条例还存在一些文件语言的现象,应改成法言法语;条例草案中的名词解释显得有点画蛇添足,因国家已有专门的名词解释工具书;患者与医者利益都要保护,条例草案应站在患者角度来思考问题等。
中医药是我国的国粹,即将出台的湖南实施中医药法办法,必将解决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中医医疗机构不够健全、中药材质量良莠不齐、中医药人才缺乏、中医药传统保护与传承力度不大等问题,推动我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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