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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

“结婚”彩礼闹矛盾 司法所调解化纠纷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高采薇 肖书兵  时间: 2020-07-08   上传:redcloud

  2020年7月2日上午,汉寿酉港镇富扬村村民匡某某一瘸一拐的来到酉港司法所,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哭诉自己儿子和“儿媳”的不幸婚姻,请求司法所予以调解处理。酉港司法所接到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人员了解案情,着手调解,最终成功化解这起纠纷。

  经了解,2019年5月匡某某的儿子彭某某经本村的彭某珍介绍,与本镇沙包村的金某相识,双方在媒人彭某珍的撮合下,相处不到半年,便于2019年9月14日在富扬村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举办婚礼前,匡某某按当地习俗为金某购买了金器,并给付了4万多元彩礼。

  “婚后”,二人因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趋激烈。金某“婚后”不久便搬回娘家居住,不再与彭某某共同生活,彭某某多次接金某回家,并要求办理结婚登记,金某都不予理会。可是,原本不是很宽裕的匡某某一家,为了儿子彭某某结婚,负债举办了婚礼,眼见婚姻无果,匡某某要求金某偿还金器及彩礼,而金某以俩人已经摆了酒席为由拒不返还。为此,匡某某及其儿子彭某某找到司法所求助,请求酉港司法所介入调解此事。

  接到调解申请后,司法所所长张照峰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放弃了午休时间,立即联系涉及两个村的治调主任,在中午将双方当事人和介绍人约到了酉港镇沙包村村委会进行协调。在了解到双方对给付彩礼的事实没有异议后,张所长单独给女方金某宣讲了有关婚约期间彩礼归属的法律方面的知识,并告知其最终会承担的后果。经过三个半小时的调解,三缄其口的金某和彭某某最终达成协议,金某同意将所有金器以及4万元彩礼返还给彭某某一家。此协议在司法所的见证下当场履行,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小编普法:

  1.酒席婚姻是一种婚约关系的缔结,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本身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2.自订婚到办理结婚登记前,给付彩礼是一种普遍现象。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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