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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分配捐赠款物不作为,率性“征用”,防控不力,一大波违规者被问责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  时间: 2020-02-09   上传:redcloud

  据媒体报道,2月2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运,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实施“紧急征用”。云南省对此反应迅速,对欠“理”的大理予以通报批评。据今日央视报道,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州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称大理"该做法严重影响了兄弟省市防控疫情的工作和与兄弟省市人民的感情",决定对大理市政府、大理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这是战“疫”非常时期快速处理违规问题的一个缩影。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应对疫情的关键时期,官员因防控不力被处分或问责的案例逐渐增多。近日已有湖北、湖南等多地公职人员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或是防控疫情不力被处理。

  湖北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被免职,党组书记受警告

  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灾区,湖北的情况是全国人民最关心的,防控疫情过程中的违纪问题也引发高度关注。

  2月4日下午,湖北省纪委监委率先发布消息:针对反映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中的有关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湖北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张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勤党内警告处分。省红十字会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通报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是当前的头等大事,在这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战斗中,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强化监督执纪,严肃追责问责,切实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纪律保障。

  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显示,该会领导有5人,会长为湖北省副省长赵海山。此次被处分了3人。

  被免去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并被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的张钦,湖北竹山人,1963年7月,他曾任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后任专职副会长。

  湖北红十字会回应捐赠口罩使用情况。

  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的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波,湖北武汉人,1975年10月出生,曾任湖北省红十字会事业发展部主任科员,赈济救护部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显示,陈波现任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提名为省红十字会秘书长人选。

  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湖北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勤,是名女干部,出生于1964年5月,曾在荆门市妇联、十堰市政府、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妇联任职。去年9月,高勤赴湖北省红十字会任职。

  此次疫情发生以来,湖北红十字会因捐赠物资分配、内部管理等问题,曾两次公开致歉,并更正物资数据等。2月1日,该会称,单位连夜召开党组会议,深刻查找捐赠物资接收分配中的管理问题,对存在的审核把关不严、执行程序不严格、工作不细致、作风不扎实等问题,会党组作出深刻检讨,并将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责。

  2月1日,中国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梁惠玲率领总会工作组赶赴湖北武汉,指导、督促湖北省红十字会、武汉市红十字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口罩“领导专供”?武汉市统计局副局长被免职

  2月4日下午,武汉市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严肃查处市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规发放口罩问题:免去夏国华武汉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对武汉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孟武康和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黄志彤予以诫勉谈话。

  武汉市纪委监委强调,防疫应急物资管理发放工作事关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必须依规有序高效开展,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有关纪律和制度。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坚决把纪律挺在疫情防控的最前沿,强化监督,抓早抓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此前,有媒体报道,2月1日下午,在武汉市红十字会借用的武汉市国际博览中心临时仓库门口,一名男子提出一箱3M口罩,放入一辆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公务用车的后备厢,司机称,领取的物资是给领导配的。

  在此次问责之前,武汉市政府办公厅曾在2月2日回应此事:经查,为保障和解决机关一线工作人员防护问题,市政府办公厅疫情防控工作专班相关人员向市应急物资储存仓库问询和了解了防护用品储备情况。2月1日下午2:30,该工作人员参加市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工作会议时领取了口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市应急物资储存仓库管理人员对整批物资统一办理过登记、审批等手续。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表示,将进一步规范专班一线工作人员防护用品的筹集、储备、发放等管理工作。

  黄冈卫健委主任“一问三不知”被免职

  1月29日,中央赴湖北指导组督查组赴湖北省黄冈市检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送检情况。

  “定点医院能收治多少人?累计收治了多少病人?”对督查组的问题,黄冈市卫健委主任唐志红均无法作答。面对记者提问,她说:“那我不知道,我搞不清楚。”

  1月30日,黄冈市委研究同意,提名免去唐志红同志黄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职务,其免职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月1日晚,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黄冈市市长邱丽新就此表示:“我们确实感到非常内疚,非常自责。”

  “在这里,我要真诚地感谢中央指导组和新闻媒体界朋友们对我们的监督,对我们的批评。”邱丽新说,这些披露出来的问题既是对我们最好的监督,也是对我们未来做好工作最大的支持和最大的帮助。督查组在黄冈发现的问题确实充分暴露出来黄冈在应对疫情方面准备不充分,包括防控措施不严,部分干部作风不实。

  邱丽新介绍,对于这次疫情,前期认知准备都不足,一些干部重视不够作风不实,导致防控工作存在短板和弱项。就此,黄冈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累计出动了3497人次开展监察检查,检查重点部位和场所6416处,处理、处分党员干部337人,对防控工作不力的6名领导干部予以免职,其中3名是正县级干部,还有3名是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

  湖南对抗疫不力者“亮剑”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这场突如其来的“战争”,湖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迅速响应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湖南省委决策部署要求,严肃执纪问责,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1月29日,湖南省纪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专题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图/三湘风纪网)

  1月30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布疫情防控工作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而在此之前的1月25日晚上,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便联合下发通知,出台严防疫情的“铁律”:要求严格落实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迟报瞒报、敷衍拖拉,对于防控失职失察者,将予以严肃追责。

  截至1月31日,湖南共有数十人受到处理。按照通报案例的种类划分,分别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停职、立案调查这几类,尤以通报批评为主。

  这些人员中,大多数是身处一线的基层干部。其中,以乡镇和村一级的领导干部居多,其次是医务人员。

  未按时到岗、擅自缺会、对村民操办婚庆活动劝导不力……这些看上去不太起眼的“小事”,既是红线,也是底线,触碰不得。如岳阳汨罗市白水镇政府副主任科员周某军、越江村村委会副主任易某元,因对村民操办婚庆活动劝导不力,受到提醒谈话处理。

  比较典型的,还有一例系3名乡镇党委书记因防控不力,受到了查处。邵阳市纪委通报,督查期间发现洞口县黄桥镇、水东镇值班人员不在值班室,古楼乡电话查岗无人接听。1月29日,黄桥镇、水东镇、古楼乡党委书记均被提醒谈话。

  在医务人员被通报的案例中,个人和医院均有涉及。如邵阳市邵阳县人民医院注射室职工廖某违规发布不实信息问题。1月26日上午,廖某以网名“冰璃”在本院注射室工作群中发布“邵阳县有一例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实信息,注射室护士长钟某莉对此负有领导责任。1月28日,廖某被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扣发当月绩效;钟某莉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由于防控不力,岳阳市岳阳县1月30日对外一次性通报了9人,涉及到该县住建局、县人民医院等相关人员,他们被予以了通报批评处理。

  县级市(区)一级领导干部被问责的也在列。如娄底冷水江市委办副主任蔡某峰和该市政府办副主任杨某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问题。根据娄底市委的安排,冷水江市应于1月26日7时30分前报送精确到乡镇街道的从湖北返乡人员统计数据(时间截至1月25日)及相关信息。蔡某峰、杨某在具体落实工作中,没有认真领会上级的要求,没有抓好工作的督促落实,没有对相关材料与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把关,导致冷水江市未能及时按要求报送从湖北返乡人员数据及相关信息,且先后三次报送的数据不一致,给该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经冷水江市委研究决定,对蔡某峰、杨某予以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

  此外,被停职的还有岳阳市南湖新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唐某。唐某被处分的理由是:在防控工作中信息报送不及时。唐某被停职的案例,发生在1月25日下午,或系因防控疫情工作不力被处分的“湖南首例”。

  1月28日,因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益阳赫山区卫健局副局长舒某国被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比较引发外界关注的,还有一例来自湘潭湘乡市。据湘乡市纪委监委近日通报,根据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决定,在市福利中心建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医学隔离观察点。在医学隔离观察点的推动建设中,湘乡市福利中心主任肖某林工作迟缓、履职不力。经湘乡市民政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肖某林予以免职处理。

  还有几位乡镇的官员,亦被作了停职处理。其中一例为娄底涟源市古塘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贺某。通报称,1月26日,经督查组督查发现,古塘乡值班领导、乡党委副书记、乡长贺某擅离职守、没有到岗到位。经涟源市委研究决定,对贺某予以停职处理,接受进一步调查。另一例为岳阳市平江县童市镇副镇长曾某江。曾某江被停职调查的理由是:没有落实“三包一”居家隔离措施。

  岳阳市通报的案例数相对较多。根据岳阳当地媒体披露,截至1月30日,岳阳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共问责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97人,其中立案调查22人(含已受党纪政务处分5人),停职处理3人,通报批评47人,诫勉谈话11人,提醒谈话11人,约谈处理1人,其他处理2人。

  泄露信息、造谣传谣、隐瞒不报……

  湖南各地通报一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

  据三湘风纪网2月5日报道,近日,衡阳、常德、郴州等地通报了一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现摘要部分典型案例发布,用以警示教育。

 ①

  常宁市政府办副主任段骁泄露疫情信息问题

  1月28日,常宁市政府办副主任段骁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将尚未公开发布的疫情信息通过微信群传播,在网上引发了广泛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1月29日,段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②

  衡阳县三湖镇杨林村党支部书记刘实现造谣传谣问题

  1月25日,刘实现在贯彻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时方法简单,变形走样,擅自以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三湖镇人民政府名义编造一条“三湖镇已确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信息发送至2个微信群,该不实信息被广泛传播,给当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1月28日,刘实现受到免职处理,三湖镇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

 ③

  澧县澧浦街道黄沙湾社区原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马国元等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

  澧浦街道黄沙湾社区原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马国元,党总支委员向海霞,社区委员会委员向鹏程在疫情摸排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构疫情摸排信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20年1月31日,澧浦街道纪工委对马国元、向海霞和向鹏程等三人予以立案审查;澧浦街道党工委免去马国元黄沙湾社区党总支副书记职务,并建议按程序免去其社区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黄沙湾社区党总支书记丁仁民予以谈话提醒。

 ④

  澧县小渡口镇许家铺村原党总支书记李海军瞒报与武汉返乡人员密切接触信息问题

  2020年1月18日、21日,李海军的妻子与儿子一家等5人先后从武汉返回,李海军与他们共同生活并密切接触,既未按要求及时报告,也未主动居家隔离,严重违反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指令。2020年1月28日,小渡口镇纪委对李海军予以立案审查;小渡口镇党委免去李海军许家铺村党总支书记职务,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包村干部、小渡口镇财政所所长潘武洲予以诫勉。

 ⑤

  桂阳县和平镇党委副书记熊文、镇财政所所长邓石勇、镇水利管理员肖利民、兰田村支部书记朱凤英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经查,2月1日,熊文、邓石勇、肖利民在和平镇兰田村进村入户排查后,违规在朱凤英家里中餐饮酒。2月3日,熊文、邓石勇、肖利民、朱凤英分别被立案审查。

 ⑥

  嘉禾县坦坪镇计生站站长雷三军瞒报家属从武汉返乡信息问题

  经查,雷三军之子1月11日至12日曾在武汉市逗留后返回嘉禾县。雷三军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未积极主动配合疫情排查工作,不按要求主动上报信息,存在瞒报疫情信息问题。1月31日,雷三军受到诫勉问责处理。

  综合整理:陈柳

  来源:新京报、三湘风纪网、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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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疫情防控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详解来了!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广大党员干部夜以继日奋战在防控疫情第一线,不讲条件、不计得失,汇聚成阻击疫情的强大力量。但同时,仍有少数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等问题。

  那么,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哪些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呢?

  涉嫌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犯党纪行为,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问题。

  从多省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来看,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普遍的违纪行为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如有的人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有的人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有的人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等。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第一百三十三条。

  此外,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则可能触犯此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

  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违反组织纪律,构成此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应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若存在截留群众防疫、救济物资等行为,则可能构成违反群众纪律错误。

  涉嫌违法行为

  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专门在第八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

  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若党员干部有上述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涉嫌犯罪行为

  防控疫情不力首先可能触犯的罪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该条明确:“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2003年5月14日“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具体是指:(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于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并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此外,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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