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体制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至关重要。
按照以往惯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12月份的会议都会听取并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实际上,备案审查工作不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各级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既是对地方立法的监督,也是对地方立法的促进。在上月召开的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指出,总的看,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了,但工作情况不平衡,还需要加强和改进。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后的首次全国性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会上印发了一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案例。“我们建议各地各级地方人大结合各自的实际工作,对这些具体案例进行仔细研究和深入探讨,包括审查方式、审查机制、审查处理结果、研究意见等等,达到促进地方备案审查能力水平逐步提升的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说。
据梁鹰透露,目前,法工委正在对已经收到的各省提供的数百件备案审查案例进行梳理,下一步将陆续推出系列,并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国性备案审查案例交流会议,通过认真研究备案审查典型案例,推动各地备案审查工作。同时,也希望学界通过案例研究来进一步加深备案审查理论研究。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备案审查案例中,有多起是根据公民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进行,内容或涉及限制或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了公民的义务。还有一些政府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违反上位法,以行政手段进行不必要、不适当的干预。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下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将企业融资还款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决定
2016年2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XX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通过的《关于批准XX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申请银团贷款的决议》进行了审查,初步研究发现,该《决议》同意由实体化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申请银团贷款,并批准县政府将还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规定,与预算法和《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2个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经研究,法工委和财经预算工委一致认为该决议与法律、国务院有关文件相抵触,应当予以纠正。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XX区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关于批准XX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申请银团贷款的决议〉的研究意见》,要求其对相关决议重新研究并作出处理。
在督促XX区人大常委会纠错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安排部署全市16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对2015年以来所通过的同类决议决定进行全面自查。经全面排查,又发现2个关于将企业融资还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用财政专项资金为企业贷款还款的规定,与预算法、国务院有关文件不一致。
在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上述与预算法、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3件决议决定全部在2016年上半年由制定机关自行撤销。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下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资格的规范性文件
2019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XX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修改通过的《上海市X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审查。审查发现,该《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必须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中提名,个别的也可以在熟悉该项业务的人员中提名”,即该文件对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作出了具体限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规定》对此作出限定,是否妥当需要进一步研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人事任免工委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与XX区人大沟通等方式进行研究处理。经研究认为,常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任免资格的确定,涉及常委会工作机构的体制机制问题,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和敏感性。在地方组织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区人大文件不宜明确予以限定。
2019年5月27日,XX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修改了《规定》,删除了相关限制性规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有关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规范性文件
2011年4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重庆市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出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暂行办法》第七条“所有物业上设置户外广告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出让”、第十七条“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出让收入,扣除公开出让成本后,由政府和业主按3∶7比例分配”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业主享有完整物权的规定不一致,存在对私有物业户外广告的设置权、收益权造成侵害的情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市人大有专门委员会、市政府部门、市总商会广告商会等方面的意见。 各方意见趋于一致后,及时与市政府及办公厅沟通反馈,市政府根据沟通反馈的意见建议,暂停适用《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2014年3月,重庆市政府通过决定废止了《暂行办法》。
北京市区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10月5日,北京市XX区政府报送给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办公室关于《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区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将该文件交由区人大城建环保委审査;并同时将该文件委托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该律所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了审查意见书,认为:文件中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公安XX分局负责对侵占、盗窃、故意损毁共享自行车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与2017年9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关于各方责任的规定中,明确“市公安局负责对盗窃、故意损毁共享自行车,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査处”的内容相抵触,其中增加的“侵占”内容,与上位法不符,扩大了公安机关的职权。
2019年4月,城建环保委会召开委员会对报备的区政府文件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城建环保委会同备案审査办公室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了备案审查情况。5月,区人大常委会第35次主任会议讨论了城建环保委会同备案审査办公室所提出的审査意见,建议由办公室向区政府发函,要求区政府在收到审査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XX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办公室报送处理结果。
2019年7月,XX区人民政府回函:经制文机关XX区交通委提出,现申请将《北京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地方“两院”关于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文件第三条关于“办案单位可邀请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对已经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分析意见可作为证据使用”,及第八条“人民法院对涉及鉴定的重大疑难伤害案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会检,会检意见可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与刑诉法中有关证据类型的规定不一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制定机关发函,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制定依据。同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题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随后,召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同志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召开了审查意见通报会,督促制定机关研究整改。
2019年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废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下级政府有关快递网点管理规范性文件
2018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XX市快递网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审查。审查发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快递网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寄、分拣、存储快件露天作业或者存在抛扔、踩踏、坐压快件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设置快递网点的快递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规定的适当性存在争议。经研究认为,该《办法》为快递网点规定了禁止露天作业,禁止抛扔、踩踏、坐压快件等义务,其用意在于规范快递网点行为、保障快件安全,但保障快件安全是快递合同的题中应有之义,因快递公司行为不当造成快件损毁,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赔偿或者采取诉讼、仲裁等救济方式,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是不必要、不适当的。建议制定机关予以修改。
2018年11月,XX市政府根据审查意见对该规章作出修改。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范性文件
2017年10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XX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XX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审查。审查发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获得许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作业单位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与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关于违法行为处罚主体的规定不一致。另外,《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致使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施放电子礼炮行为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对提供婚丧喜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该违法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办法》属于超越权限增设行政处罚。省人大常委会向XX市人大常委会发函,建议其督促XX市人民政府尽快予以修改。
XX市人民政府根据审查研究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由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重新报备。
福建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关于因超生开除公职的规范性文件
2019年,福建省XX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该县人民政府颁布的《XX县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XX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办法》系于1993年根据当时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该文件符合中央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文件。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进行了重大调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历经多次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现已全面实施两孩政策,该文件与上位法律法规相抵触,已经不再适用,应当予以清理。建议XX县政府法制办及时对《办法》进行修订。
2019年,XX县政府法制办已按照XX县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建议开展清理修订工作。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甘肃省有关工伤保险事务的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2018年报备的《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审查。《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审查认为,《实施办法》有关工伤保险事务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省政府司法厅进行沟通。
2019年7月,省政府通过决定已作出修改。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市政府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办理公证的规范性文件
2017年9月,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在赠与、分家析产、受遗赠、继承等四种情况下,申请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先办理公证,缴纳每平方30元标准的公证费用。物权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分六类作了列举式规定,没有要求提交公证文书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房产过户时应当提交公证文书的规定。审查认为,《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增加了房产登记条件,增加了公民的义务和经济支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017年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监督函,要求XX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11月,XX市政府完成《办法》纠正工作。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省政府规章有关最低生活保障金减发或者停发的规定
2017年7月,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山西省政府规章《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工作安排或者两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查认为,国务院暂行办法关于“减发或者停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适用条件明确而严格,必须满足“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工作,而《实施办法》规定,“两次”不接受工作安排或“两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均成为“减发或者停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减损或者限制了公民依法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权利。此外,《实施办法》对于低保成员拒绝接受的工作是否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没有明确规定,显然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一致。
经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向山西省政府提出应当予以纠正的书面审查意见。山西省政府在随后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对上述规章进行了废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XX市政府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
2019年2月,根据公民审查建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对《XX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按照有关规定,将该工作办法送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于4月反馈了初步审查意见,认为《工作办法》中关于劳动教养等相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政策不一致,应予及时废止;部分内容难以适应安置帮教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急需进行修改,并附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建议保留、修改该工作办法的函。
5月,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工作办法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方面意见,提出审查研究意见: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了《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据此,《工作办法》中有关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内容已无上位法依据。2019年3月13日,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回复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的函中提出,下一步在对《工作办法》修改时拟将社区矫正人员列入安置帮教工作对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XX市人民政府在修改《工作办法》时将社区矫正人员列入安置帮教工作对象,属扩大适用范围,超出其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二条关于“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工作办法》自2004年2月施行以来,早已超过两年,如需要继续实施《工作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措施,应由XX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但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XX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此立法权限。据此,建议将该《工作办法》予以废止。
按照有关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审查研究意见交由XX市人大常委会督促XX市人民政府纠正。经沟通,XX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废止了该《工作办法》。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XX市政府规章有关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确定等规定
2017年11月29日,云南省XX市人民政府公布《云南XX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分别向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政府、XX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备案材料后,与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联合审查。审查认为,《办法》关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的确定、核心区和缓冲区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等与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个别条文语意表述模糊,不利于自然区保护;对个别禁止性行为处罚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发现问题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与XX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建议由XX市政府对《办法》进行修改。
2018年9月30日,XX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纠正本级政府规章关于不当扣除村民委员会成员报酬的规定
近年,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审查。审查发现,《办法》第二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弄虚作假或者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申请补偿表的,扣除国家给予的6个月的报酬”的规定有失妥当。经研究,法工委认为,该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来看,村民委员会获得报酬是由于履行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工作职责,而损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是协助政府所做的工作,不宜以协助工作中的失职而扣除其履行村委会成员职责所获得的工作报酬。第二,公务员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可见,法律明确保障国家公务员获得工资不被任意克扣的权利,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在协助从事公务时,参照适用公务员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获得报酬的权利也应当获得类似的保障。第三,村民委员会的一切活动依据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并没有涉及扣除村民委员会成员补贴的内容,地方政府规章直接规定此项内容有失妥当。建议制定机关对该办法进行修改。
制定机关已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建议,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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