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欲投资开发土地建设,但因合伙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合伙项目未能实施,此时,当其中的一位合伙人要求返还入伙资金时,法院是否会支持该诉请。近日,湖南省嘉禾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合伙项目无法实施引发的涉及入伙资金返还案件。
2013年2月,彭某与刘某、王某协商确定合伙投资开发一块闲置土地,三方共同约定各自出资金50万元投资开发县城一块土地,三方利益均分,三方出资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投入的资金由刘某管理,土地征用事宜由刘某办理。同时,该合伙协议还规定,若合伙事项无法开展,则应由资金管理人及时向其他合伙人返还入伙资金。协议签订后,彭某按约定投入了50万元。至2013年3月底,当彭某追问该土地征地情况时,刘某则答复该快土地的征地项目已无法实施,合作计划无法开展。为此,彭某要求刘某返还入伙资金,但刘某则拒绝把入伙资金返还给彭某,而且刘某还把彭某的入伙资金挪作他用。无奈之下,彭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后,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合伙义务,被告刘某收取原告的合伙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合伙项目,且该合伙项目尚未实施并已无法实施,故被告占用原告提供的资金没有合法依据,应将原告提供的资金返还原告。现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提供的合伙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和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返还全部合伙出资款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提出应进行合伙清算的问题,由于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合伙项目已进入实施阶段,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合伙开支,故认定本案尚无合伙债务,不存合伙清算问题,对被告辩称应进行合伙清算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作出了由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入伙资金50万元及向原告支付占用该笔资金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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