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2014年9月,湖南宁远县的孔竹清租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艮山口乡一木材加工厂,使用铁钉,以乳白胶、黄粉粘合等方法用木材加工制作棺材。2015年5月至8月,孔竹清将木质棺材的半成品(未刷漆)先后运往湖北省利川市、贵州省石阡县等地销售,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在销售过程中,孔竹清隐瞒了棺材的盖板、墙板是用铁钉将多块木料连接拼凑的真相,谎称是“整墙整盖”(指用一根木材加工而成)的棺材,赵某、贺某、田某等17人听信此言,分别购买了孔竹清销售的棺材半成品或配件,孔竹清获得销售款共计20余万元。然而按利川市丧葬习俗,棺材不能带铁制器件,这批棺材不能用于安葬死者。2015年6月底,利川市凉雾乡继昌村村民到凉雾派出所报案,称购买的19副半成品棺材料是假的“整墙整盖”棺材。利川警方以诈骗案立案侦查。之后,孔竹清被利川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起诉至法院。
检方指控孔竹清明知被害人居住地使用的棺材不能带铁制器件的习俗,却虚构了棺材“整墙整盖”的事实,隐瞒了棺材是用铁钉拼接的真相,获利20余万元,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孔竹清刑责。后利川市法院一审判决孔竹清无罪,检方抗诉。2017年2月28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说 法
(周文颖/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孔竹清的行为是触犯刑法诈骗罪,还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欺诈行为?孔竹清被判无罪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根据利川市的丧葬风俗,安葬死者的棺材不能使用铁钉,孔竹清出售的这批棺材在当地不能使用。但在孔竹清的老家宁远县,并无此禁忌。孔竹清的辩护律师曾走访宁远多家当地的木材加工厂,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在被告人老家有几十家木材加工厂,大部分都生产加工棺材,都有用铁钉拼接的情况,包括有加工许可证的木材加工厂。
刑事案件全国适用,任何法律或行业标准都没有禁止棺材使用铁钉的规定,不能因为习俗或风俗不同,同一行为在湖南合法而在湖北就犯罪了。地方风俗应当尊重,但一份具有权威性的刑事判决书更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以当地风俗习惯为判决依据。事实上,孔竹清与受害人之间实际上是买卖合同关系,孔竹清隐瞒棺材是用铁钉连接拼凑的真相,促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但孔竹清在加工、销售棺材过程中,购买木料,雇请木工加工,运输时办理了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销售棺材时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孔竹清的行为系民事欺诈行为,受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法律的调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要求孔竹清赔偿损失。
这份判决书意义在于如何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结合本案,孔竹清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涉嫌消费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本案的受害者可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当地法院,进行民事索赔,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支出的交通费、购买棺材的费用、维权误工费等。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的第二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之规定,结合本案,曾被关押近一年的孔竹清现已被判决无罪,孔竹清有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扫描关注人民之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