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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致58人死亡特大交通事故,谁之过?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7年第1期   作者:周盖雄 李丹枝  时间: 2017-01-23   上传:redcloud

案 例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多起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其中,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人周某等人被判刑。


 
惨烈的事故现场。


2014年7月18日,武冈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向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求购乙醇。周某与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联系后,电话安排张某春(已死亡,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质)、司机刘某(已死亡,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质)驾驶湘A3ZT46轻型货车(系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仓库装运乙醇送往武冈。装卸工唐某友未查验货车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对货车超载充装了6.52吨乙醇。次日2时57分,刘某驾驶的湘A3ZT46轻型货车在沪昆高速公路邵阳隆回境内,与大客车发生追尾相撞,引燃大客车、轻型货车等5台车辆,造成58人死亡、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300余万元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另查明,湘A3ZT46轻型货车系周某荣与刘某合伙购买,周某荣明知该车未办许可证,仍同意刘某驾驶该车运输危化品;长沙市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平,仓库部经理、仓库负责人杨某湘均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明知湘A3ZT46货车系非法改装车,明知员工长期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乙醇,对员工的行为没有制止,也未采取整改措施。



说 法  (周盖雄 李丹枝/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乙醇是易燃性危险物品,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运输人员、押运人员均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且只能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

本案中,周某作为危险化学物品的经营者,雇佣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驾驶人刘某驾驶非法改装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的湘A3ZT46货车超载运输乙醇;周某荣与刘某合伙购买车辆的目的主要是为周某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在车辆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的情况下,周某荣同意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质的刘某运输危险化学物品;李某平、杨某湘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明知湘A3ZT46货车系非法改装的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明知员工长期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乙醇,对员工的行为没有制止,也未采取整改措施;唐某友违反公司的岗位职责,未查验湘A3ZT46货车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超载充装乙醇;5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是导致本案特大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据此,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李某平、周某荣、唐某友有期徒刑1年2个月,杨某湘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本案中,驾驶人刘某、押运员张某春均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超载运输乙醇,与前车追尾相撞,导致58人死亡,多人受伤,刘某和张某春本人也在事故中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对包括自己家庭在内的多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灾难。在此,法官提醒:运输、押运危险货物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潜在的风险比较大。运输、押运人员应取得相应从业资质,且只能用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运输,切勿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而违法犯险,给自己、他人、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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