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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村支书“雁过拔毛”侵吞孤儿养命钱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10期   作者:李健  时间: 2016-11-08   上传:redcloud



贪污孤儿“救命钱”更应严惩。


案例  家住永州市蓝山县毛俊镇鹊峰村的李义双、李义对是一对双胞胎,父母先后死亡,与年迈腿残的奶奶唐基秀相依为命。2011年3月,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李节光以双胞胎的名义申办了孤儿基本生活费。至2014年6月,民政部门给这一对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共计52290元。

没料想,李节光吞吃了这笔钱,没有给过这对孤儿一分钱,每次都谎称还没有申办下来。

去年底,村里好心人向县纪委和司法部门举报。事情败露后,李节光归还了3万元,余下22920元一直没有归还。今年,全省“雁过拔毛”式腐败整治行动不断深入,县纪委再次追缴,8月15日,李节光才不得不把剩余的22920元退出来。李节光因侵占孤儿生活费和职务侵占公路建设奖补资金已被批捕。县乡纪委正在对李节光案作纪律处分的审理。



说法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当事人或涉嫌犯贪污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本案当事人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对扶贫等款物的管理,已经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其此时已经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李节光利用自己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扶贫等款物的职务便利,侵吞政府用于扶贫的公共财务,其行为已涉嫌触犯贪污罪。

同时,根据最新修改的刑法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但是对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情形,降低了数额要求,即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进行处罚。

“雁过拔毛”式腐败的主要特点、原因及对策。

根据已被查处的大量“雁过拔毛”式腐败案件显示,主要涉腐人员来自乡村两级干部及基层站所。主要腐败方式是截留私分、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涉农、民生、扶贫等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雁过拔毛”式的腐败案例。

纠其原因,主要是乡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对国家政策宣传得不够深入以及监管体制虚于落实等等。在很多偏远地区,部分乡村干部文化水平低、个人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山高皇帝远”,无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在其辖区范围内为所欲为。同时虚于政策宣传,多数村民对政策及监督等制度的了解严重缺乏,助长了基层干部腐败的嚣张气焰。尤其是监管体制到乡村两级时,往往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

治理“雁过拔毛”式腐败关键在于保持高压惩治态势,对违反党纪的基层干部,应坚决予以清除党员队伍,触犯刑法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当事人无视党纪国法,理应受到党纪处分及法律制裁。同时迫切需要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以预防为主,对乡村干部展开党纪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升了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此外,也需要发挥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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