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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我省首例炒股配资纠纷案判决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9期   作者:章准  时间: 2016-09-29   上传:redcloud

案例  原告綦某与被告秦某签订《证券投资借款合同》,双方对债权、利息、支付方式、风险控制、分担及结算、履行期限等都有明确约定,某某财富公司为合同见证方。

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约分别出资200万、800万投入指定第三人李某的证券账户,由原告对该证券账户进行实际操作,双方共享资金账号及密码。原告按约支付两个月利息,因2015年股市剧烈动荡,股票不断下跌导致亏损严重且先后两支股票停牌,故被告要求原告追加保证金,原告支付38万保证金后股市仍继续下探,且被告对原告追加的一笔20万保证金未转入证券账户,原告未按约足额追加保证金,故被告更改账户密码,卖出部分股票,分两次转出资金共计250万元,该账户亏损达180多万元。

双方因证券投资资金及盈利归属、清算、风险承担、合同解除等问题产生较大争议,最终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分歧。代理律师于2015年10月接受委托。2016年1月,这起我省首例配资纠纷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秦某偿还原告证券投资资金及盈利共计287万元。被告第三人李某对被告秦某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6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章准/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去年六、七月间,中国经济经历了惊魂一刻,A股市场在18个交易日里急剧下挫32%,场外配资被认为是这场股灾的导火索,原告火速申请财产保全,股票复牌后,被告择机将股票卖出,该证券账户扭亏转盈,盈利160余万元,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最终确定诉讼请求金额。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为融资方,被告为配资方,合作投资股票理财,被告以收取固定利息的方式获得固定资金占有收益,原告对多余资产享有权益的投资理财合同。双方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生效。

投资资金结算:合同目的在于保障被告的投资收益优先受偿,剩余资金归原告所有,且在股票交易受损或因强制平仓受损时,原告仍应赔偿被告的出资及固定收益损失。故依据收益与风险相应性原则,被告只应当在其出资及固定收益范围内对本案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处置取回权,超出部分仍应当归原告所有。本案的结算时点,应当以被告强制平仓,能够将投资及收益进行变现,双方能够进行资金全部清算之日为准。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届满并不影响清算条款的独立使用。

原告违约行为的处理:虽然原告因股票停牌后未按期足额支付保证金,行为构成违约,但被告因此也行使合同权利,修改了交易密码、强制平仓,并取回了部分出资,且原告的违约行为并未给被告造成损失,因此对原告的违约行为并未再追究责任。

须知,股市有风险,就场外配资而言,主要风险如下:

合同效力:股票配资客户与配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仍是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资金账户风险:证券账户及绑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一般为配资公司指定,一旦交易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配资公司随时可将资金转移,对配资客户极为不利。

操作风险:虽股票账户一般由配资客户操作,资金账号、密码双方共享,但双方一旦产生分歧,配资公司会马上更改密码,导致配资客户无法进行操作,难以及时止损。操作过程中一旦触及约定的操作线、警戒线、改密线和平仓线,配资客户都被要求无条件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措施,十分被动。

股票配资的风险防范建议:核实配资公司是否正规,是否经过工商局登记备案。签订合同需谨慎,尤其关注操作方式、交易限制、交易风险、账户风险监管、结算、履行期限等条款,明确合同效力。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条款来执行,出现违约情形及时保留并收集证据,协商不能解决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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