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一债权人为骗取法院作出加重被告责任的错误判决,故意向法庭隐瞒了担保人已代偿部分债务的事实。担保人借机提出由于债权人没有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免除了他的保证责任。幸而,在债权人说明事实真相后,二审法院做出改判。
2012年,挂靠某公司在宁乡县承包工程的贺某急需资金,李某出借了200万元给贺某,并由蔡某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因贺某没能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蔡某遂在2013年、2014年两次付给李某共计48万余元。2015年,李某一纸诉状将贺某、蔡某及贺某挂靠的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按理,在担保人已代偿部分借款的情况下,李某便只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其余的150余万了。但起诉时,李某却打起了小算盘:反正贺某和公司都不知道担保人蔡某代还部分欠款的情况,不如瞒下这一段,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贺某和公司偿还200万,如果法院判决贺某和公司偿还这200万,自己或担保人也都能受益。
在因公告送达、管辖异议而耗时9个多月的这起民间借贷诉讼一审中,担保人蔡某也“默契配合”,参加诉讼全过程中都对已代偿部分借款的事实缄口不提。
庭审中,蔡某辩称:由于李某没有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不应当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1月,宁乡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债务人赔偿李某200万元。同时,由于李某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蔡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李某、蔡某的陈述及庭审中诉辩及举证的情况,法院依法驳回李某要求蔡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
这下李某傻了眼,无奈之下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为了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李某将自己隐瞒下来的担保人部分还款的事实和盘托出,并出示了担保人银行转账记录,二审法院根据该证据查明事实后,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改判:债务人偿还余欠的150余万债务,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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