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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让人犯难的“非法用工赔偿案”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6期   作者:张洋菁  时间: 2016-06-27   上传:redcloud



农民工在找工作时,应看清用工单位性质及签署劳动合同。


案例   2016年5月5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内,上诉人龚某与被上诉人何某、杨某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何某、杨某在本月月底前一次性支付龚某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现已赔偿到位。一件历时一年零一个月之久的“非法用工赔偿”案最终按照雇佣关系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原来,2013年3月,家住浏阳市张坊镇的龚某到平江县思村乡塘坊村由何某、杨某合办的单龙竹木加工厂从事机械修理及竹木加工工作,该厂已在平江县林业局领取竹木加工许可证,何某、杨某统一为工厂工作人员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但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27日,龚某在维修机械过程中造成左手大拇指受伤,经诊断治疗,最终拇指远端开放性骨折并缺失,何某、杨某为龚某支付了医疗费。经岳阳市倡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龚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龚某多次找何某与杨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由于该厂违法不予工商登记,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且没有为龚某办理社会保险事宜,致使龚某在受伤后无法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不能得到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后龚某以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纠纷向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平江县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平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查范畴,裁决驳回龚某的仲裁申请。龚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了有关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用以证明何某、杨某系非法用工的事实,请求法院委托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龚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何某、杨某根据鉴定结论,按照2011年1月1日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给予龚某赔偿。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竹木加工厂未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无法确定其是否属于劳动法用工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龚某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法官极力斡旋下,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说法  (张洋菁/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历时一年零一个月,龚某因经济、时间以及精力的多方因素,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没有继续坚持按非法用工主张权益。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所以,合法的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是适格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劳动者为童工的,都属于非法用工情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也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营业、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产生非法用工争议,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非法用工赔偿是有法可依的,然而,在目前的律师实务和司法实践中的成功案例非常罕见。此类非法用工赔偿案件几乎全是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索赔的,最终的赔偿额较低,如果能按劳动争议程序索赔,赔偿额将至少提高两倍。归根结底,一方面,关于用工主体资格的认定或者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存在法律界定不甚明确因素,另一方面,存在法官的理解和认识问题,因而,本案的办理难免存在诸多困难和挑战,最终在多方压力下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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