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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有汇款记录就一定是借贷关系吗?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5期   作者:李健  时间: 2016-05-24   上传:redcloud

案例   2016年3月,张某拿着一份汇款记录忐忑不安地起诉王某,称朋友王某曾经借其100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判决予以归还。

张某在提交法院的起诉状中说:自己在不同时间,曾经共分4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钱给王某,因为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出具借条。

此外,张某提交证据中除汇款记录,仅有王某出具的一份收条,内容大致为:双方因合伙做生意收到张某80万元。

现在开庭在即,王某明确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不应当以借贷关系来予以审理。

结合当前的情况,尤其听闻了一些法律人士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介绍,张某作为原告对本案的走向越发感觉不是很乐观了。


借钱时,若通过银行转账,可别忘了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说法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焦点为原告能否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而收条又能发挥多大作用?

原告能否证明借贷关系?

本案中张某所提交的证据确实较为淡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若不承认借了钱,张某拿出来的银行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转了账,但是转账性质是难以有效予以体现和证明的。若主张仅是借贷关系,是不具备完全排他性的。再通俗的讲,转账金额也有可能是还款、赠与、合营等性质,并非就必然是借款。

最后,根据交易习惯,如此大额的民间借贷,通常都会有清晰的书面记录。而本案无法有效提交则难免会让人产生合理质疑。

因此在当前主要证据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原告的主张要想取得人民法院的认可采信,则还需要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否则难免要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

收条起到什么证明作用?

结合去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虽然有收条,但是必须注意的是,里面有“双方因合伙做生意收到张某80万元”的表述,这简单的一句话,其实对整个案件的法律定性,是具有较大影响的。

因为根据上述内容的文字记载推定,如果双方存在的是合伙关系,而非借贷关系,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对该笔款项的认定与本案的处理。借贷关系,是纯粹的一方权利,一方义务的法律关系。而合伙则属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如果被告主张该系列款项非借贷而是合伙,并且已经有合伙消耗。那么原告要想顺利的拿回足额款项,则是非常困难的。

并且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排除人民法院也会对双方之前的经济往来状态进行基本全面的审查,通过询问方式了解本案的客观真相。若原告确实与被告存在一定的模糊的经济合作行为,即使没有正式书面形式明确两者之前的法律地位,但主张是纯粹的借贷关系,则都还是难以自圆其说的。

本案启示,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法律定性一定要认识准确,并且一定要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完整,清晰的固定。例如民间借贷关系,则应当书写留存好完整的借据,转账凭据;并且最好有第三人予以见证。这样才能最大化的避免类似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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