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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代购遭遇假货如何维权?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2016年《人民之友》第4期   作者:黄璐  时间: 2016-05-03   上传:redcloud


随着网购发展,代购遇到假货时有发生。


案例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海淘、代购等逐渐取代实体店成为我们日常消费方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规模达到28.95亿元,比上年增长了7倍,2010年海外代购达到了120亿元,2013年扩大至767亿元,2014年达到了829亿元。

此前,韩国专利厅查获一处制造假冒某品牌面膜的窝点,没收15万张假面膜。据推测,已有10万多张假面膜流入中国。事实上,代购行业鱼龙混杂,许多商家打着海外代购的旗号,实则卖的都是在国内生产的高仿货或假冒劣质商品,提供的购物小票、专柜包装等都是假的。那么,如果遇到“代购”假货,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说法  (黄璐/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而言,消费者如因购买的商品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在民事领域可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

其一,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向代购者(大多为国内自然人)购买商品,代购者再向国外商家进行采购或自行生产高仿货等,消费者与国外商家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仅与代购者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代购商品不符合约定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代购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合同纠纷一般是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据此规定,网购的消费者均可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其二,侵权法律关系。代购者向消费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不符合约定的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双方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受侵权的消费者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规定,如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直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网络服务平台无法提供上述信息,则消费者有权向网络服务平台索赔。特定条件下,网络交易平台还须与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络代购、海外代购等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无论是政府的监管还是法律法规的规范程度均相对薄弱。为此,消费者一定要保持理性切勿盲目跟风,如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应及时要求第三方网络服务平台介入协商解决,并通过该平台获悉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信息;其次,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记录等,必要时,可对上述证据予以公证;再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维权途径;最后,如须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应注意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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