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长沙市的曹大爷这几天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日前,他在小区附近的超市购物时被小张撞伤,在医院看病就医药费支付问题与小张、超市方和医保处产生了分歧。老人认为他是被小张撞伤的,应当由小张出医药费;小张认为他是为了躲避超市货架上掉落的物品,不得已才撞到曹大爷的,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当由超市方承担医药费;超市方认为自己虽然有过错,但是掉落的东西仅是一包重1kg的豆奶粉,小张却把张大爷撞伤,他也要承担部分责任,等法院判定双方责任大小再出医药费;曹大爷找到了医保处,医保处告知他,被第三人撞伤的医药费不能通过医保报销,拒绝支付。
说法 (李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焦点为小张和超市哪方应对本次事件负责,受到第三人侵权的医药费能否通过医保报销?
本案中,小张撞伤曹大爷,侵害了曹大爷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等。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小张撞伤曹大爷的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小张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应由超市方承担责任。是否如此呢?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须有以下三个要件构成:必须有危险的存在,这种危险必须是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就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险;必须有避险的行为,即有损害某一利益来保全另一利益的损害行为;避险措施应当适当。
本案中,虽然货架上掉落的物品仅是一包重1kg的豆奶粉,但是在那种情况,小张只是出于本能的躲避,不可能等到看清掉落的物品,判断出是豆奶粉砸自己受伤重还是把曹大爷撞伤重再做出反应。因此应当将小张的行为认定为紧急避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此,应当由超市方承担曹大爷受伤的全部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明确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货架上的货物掉落,应当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曹大爷受伤负责。
曹大爷的医疗费用能通过医保报销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此规定,曹大爷的医疗费应当由超市负担,而不是医保报销。但是,第三十条也规定了,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规定,如果超市方拒绝先行垫付,曹大爷可以要求医保处先行垫付基本医疗费用。
本案的启示在于,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涉及百姓生活中第三人侵权、医疗纠纷、动物伤人、产品质量等诸多方面问题。该法律突出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全方位保护,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要法律武器。此外,公民若不幸遭受人身侵权损害,应当快速有效的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索赔方式等,才能最大化的将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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