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以来,湖南省“一州七县”民族自治地方高度重视立法权的行使,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共制定自治条例8件、单行条例28件,现行有效的31件,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其中,湘西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19件,现行有效的15件;7个自治县共制定单行条例9件,现行有效的8件,包括城步苗族自治县3件,麻阳苗族自治县2件,通道侗族自治县、江华瑶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各1件,芷江侗族自治县1件(已废止),新晃侗族自治县尚未制定单行条例。1986年制定的《新晃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全省也是全国第一部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制定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资源开发保护条例》是全省第一部单行条例。2008年以来,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立足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共制定单行条例9件。湘西自治州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还制定了《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土家医药苗医药保护条例》、《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全面修订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制定了《城镇管理条例》和《柑桔产业发展条例》。通道侗族自治县制定了《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条例》。城步苗族自治县制定了《民族风格建筑条例》,成为我国第一个规范民族风格建筑的单行条例。
这些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实施,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我省民族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是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立法积极性不高,立法数量不多,立法质量不高,立法变通难,工作开展不平衡,工作力量薄弱等问题,在总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还不能完全满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新形势下,笔者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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