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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为何贪官难判死刑?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唐任伍 马 宁  时间: 2015-03-05   上传:redcloud


     2014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法院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贪腐3.4亿元的巨贪张新华一审被判处极刑。


  2014年12月10日,广州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腐3.4亿元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打“老虎”拍“苍蝇”以来全国首例因贪腐而被判处死刑的贪官。

如今,贪腐金额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数目惊人的众多案犯,最终大多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了结,最严重的也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新华案一出,立刻引发众多社会议论,到底贪腐多少才能判处死刑?为何贪官巨腐鲜有判处死刑,个中缘由何在?

 

    哪些贪官获得“免死牌”?

  1997年《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当下贪腐案中,官员的涉案金额均远超于此,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比比皆是。但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适用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却越来越少。贪官免死或正成为一种趋势,“坦白、认罪、退赃”就等于拿到“免死金牌”。如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还有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原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

  官员贪腐案件刑罚裁量,不能仅仅看受贿数额的多少,还应当通盘考虑全案的罪中、罪前、罪后各个环节的各种因素。目前的总体趋势是,一般没带命案、贪腐行为没有涉及到重大的民生工程,如医疗卫生等,没有直接危害人们重大人身安全的,不判死刑立即执行。而对一些贪腐数额特别巨大、贪腐情节特别恶劣,对民生的危害也很大的贪腐官员判处死刑也是有必要的。比如,贪污的是救济款,是党费,这笔钱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他又拿着这笔钱去包养情妇,去做违法的事情等,这肯定是要重罚的。

  死刑、死缓一般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确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就不难理解:受贿数额均属“特别巨大”的薄熙来(受贿2044万余元)、刘志军(受贿6400万余元)、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为何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了。薄熙来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以外,其他情节一般;刘志军具有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态度好等诸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郑筱萸被判死刑的关键原因,更多来自该案在药品审批中职务犯罪引发的民愤和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同样因数额之外的其他因素被判处死刑的还有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其受贿金额为517.1万元,但其存有索贿行为且毫无悔罪表现,另有480万元财产来源不明,此外还阻挠司法部门对他的查处,于2003年被判死刑。

  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不仅包养情妇,还与风尘女子往来密切,成改革开放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

  新中国成立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是唯一被判处死刑的国家级官员。其受贿数额达4109万元,加上身居高位,亦有情妇绯闻,更招致民意不满。

2011年被处死刑的许迈永除其巨额罪款外,舆论也因其“女人多”而愤慨不已。贪官的生活作风腐化问题极易被舆论放大,民众“喊杀”之声不断,此种民意也可能影响最终的司法判决。

  其他判死刑的如: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李培英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具有索贿情节,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湖南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因长期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涉案金额1亿余元、而且单笔受贿8000万元创造了贪官之最。不一而足。

  由此观之,民意、犯罪情节、社会影响、贪污手段、贪污来源、引发后果等均可能影响判刑。


贪官难判死刑的背后

  据《中国经济周刊》2014年10月报道,有媒体统计近些年的落马高官,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不到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则高达50%。也就是说,九成以上的贪腐高官可以保命。

  贪官少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死刑”判决的整体数量来看,慎用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已成为一个大的历史发展趋势。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开始大力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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