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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公报

十三届三次常委会公报(2018年第6号)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湖南人大网   作者:  时间: 2020-02-06   上传:redcloud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

刘莲玉

(2018年3月31日)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本次会议议程全部进行完毕。会议审议、审查了7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通过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人事任免案和有关议案。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圆满完成了预定任务。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案)》,对于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好这一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本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湘潭市、常德市、永州市和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湘西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的决定》。请湘潭市、常德市、永州市、怀化市、张家界市、湘西自治州抓好贯彻实施,确保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对于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规范履职行为,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努力提高履职质量和水平。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前不久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次重要会议。省委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习贯彻大会精神进行部署安排,本次会议书面传达了大会精神。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大会神学习宣传好、贯彻落实好。一是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抓好大会精神传达学习宣传工作。这次大会的精神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之中,体现在大会表决通过的各项报告、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等有关法律和文件之中。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论断,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把学习传达宣传宣讲大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努力学懂弄通做实,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各项工作紧跟党中央部署要求。二是要全面对标看齐,推动全省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全面对标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认真落实大会的各项具体要求,确保大会精神在湖南落地生根。要加强宪法、监察法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常委会委员要学好宪法这个必修课,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围绕省委重大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全面履行各项职责,把大会精神转化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不断推进全省人大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三是要奋发有为抓好落实。要坚持依法行权和担当责任相统一。2018年,我们将迎来的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施工高峰期,要抓好改革任务落实,为改革护航。要敢于担当、善于作为,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省人大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履职的各方面,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在人大及时落地见效。要始终保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良好精神面貌,全面承担起全省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靠大学习增强新本领,靠深调研展现新作为,奋力开创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新局面,为加快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作出新贡献。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议程

  1、审议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

  2、审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3、审查批准《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4、审查批准《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5、审查批准《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6、审查批准《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7、审查批准《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8、审查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的决定》

  9、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的议案

  10、审议人事任免案

  11、传达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书面)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及中央、省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守则。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作出贡献。

  二、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加强学习,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依法履职所必备的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等方面知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三、集中精力做好常委会工作,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四、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事项。

  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会后由工作人员将分组会议请假情况向会议秘书组汇总。实行常委会会议缺席通报制度。

  六、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认真阅读研究会议材料,做好审议准备。积极审议发言,提高审议质量。参加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表决。

  七、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维护民利,自觉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九、在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

  十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二、实行常委会委员依法履职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3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3月31日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第九条 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第三章 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四)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四)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五)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六)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七)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第三十九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第四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二)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第四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及其说明,现提请审议。

  代省长 许达哲

  2016年11月21日

  

关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

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6年3月29日在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肖国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是2005年颁布施行的。《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学校和社会有关方面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有效地降低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但是,面对各级各类学校近年来日趋复杂的安全形势和人民群众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更高期盼,《条例》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一是《条例》仅适用于中小学校学生,使得幼儿园高等院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缺少法制保障;二是近年来国家和省对各类主体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在《条例》中得到体现;三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校闹”、校园欺凌、实习安全等问题,需要在立法层面作出回应。因此,修改《条例》是必要的。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省教育厅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在先后征求了23个省直部门和14个市州教育局的意见 和建议,赴福建、黑龙江、上海等省市和长沙市、邵阳市、怀化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2次专家论证会和厅办公会对《条例》修订文本进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收到《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的意见,赴长沙市、常德市、郴州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省直部门协调会以及由职能部门、学校、专家学者等参加的座谈会。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还采取以下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一是召开了各类学校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座谈会,先后听取或者书面征求了1000多位学生、学生家长意见;二是发放问卷调查,对851位学校管理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三是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了19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四是在省政府门户网、省政府法制网、潇湘晨报公开征求意见;五是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面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原《条例》仅适用于中小学校学生。但在我省教育结构中,学前教育、高等教育学生所占比例分别达到16.7%和11.9%,两者总和接近学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省教育厅有关统计数据,幼儿园、高等学校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数量占到事故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因此,《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覆盖面,将幼儿园、高等学校的学生纳入了适用范围。

  (二)完善了各类主体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职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职责不清以及推诿、扯皮现象,《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的需要,对政府部门职责进行了梳理和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强化了学校安全管理职责,除在第十四条对学校提出一般性要求外,还对各类不同学校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校园欺凌、学生实习安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四是明确了学生和学生家长的义务,强调家庭和学生本人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应有职责;五是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帮助学校降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风险的义务。

  (三)完善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近年来,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校闹”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反映出当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为了更有效化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条例(修订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双方沟通和信息公开。规定学校应当成立事故纠纷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纠纷处理工作,学生、学生家长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二是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借鉴江西、贵州等省的做法,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中引入了人民调解制度。三是提高保险理赔效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参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处理活动,并及时理赔。四是加强对“校闹”的打击力度。规定了禁止的七种“校闹”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责任追究。为了确保各类主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条例(修订草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民事责任的划分也是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重点问题。在实践中,一些家长不管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其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发起“校闹”。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删去了原《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就民事责任作出的相关规定,同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学校举办者、学生等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为了告知学生家长有关法律常识,减少“校闹”,该条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已经依法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七种情形。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7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 陈佳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做好《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审议工作,我委提前介入,2016年5月,在常委会副主任李友志的带领下,我委开展了前期调研,11月,书面征求了全省14个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意见。今年3月初,我委对部分省已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学习研究,积极借鉴外省地方立法经验。3月13日,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全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涉及学生人身的伤害事故及“校闹”事件仍然频频发生,全省各级各类学校面临的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对学生人身安全有更高的期盼,国家对学校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及时修订条例,并将高等学校、幼儿园的学生一并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十分必要。修订草案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可行。为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我委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明确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修订草案列项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职责,但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不够清晰,建议以列项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具体修改建议如下: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学校应当保护学生隐私”的内容调整至第十四条第十三项。另行增写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其他条目依次顺延。第二十一条内容为“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保持与委托监护人、学生、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保障学生上下学途中等校外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二)制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三)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有医学诊断证明的,应当提供证明复印件”。

  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中的职责

  修订草案较详细地规定了公安机关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职责,但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够明确,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担心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多有顾虑,需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法制保障。江西省在制定有关条例时对此作了积极探索,其立法经验得到了张德江委员长的肯定并作出专门批示。该省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学生死亡的事故,应当依法及时对死亡原因、死亡性质作出结论。”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学校报案后,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防止事态扩大;(二)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该省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公安机关执法时有法可依、底气更足,对“校闹”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全省“校闹”行为大幅下降。建议借鉴江西省的做法,在处理一章增设一条,对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中的程序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

  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如果赔偿不能及时到位,容易影响事故的处理。建议借鉴贵州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增设一条,增加由县级以上政府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的内容,可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先行垫付,待事故处理完毕后予以退还,以利于迅速处理事故。

  四、关于重视学生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

  当前,各级学校学生自杀的悲剧时有发生,特别是高校大学生自杀率明显超过同龄人口,且仍有逐年上升和低龄化的趋势。这与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不够、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没有得到及时预警和干预有关。另一方面,各级学校特别是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实施侮辱、殴打学生(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学校对教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亟待引起重视。还有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各类校园欺凌事件,也容易引发受害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甚至影响其人格发展。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有相应规定,但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建议增加有关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卫生和心理健康常识教育、对高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试和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五、其他

  1、修订草案规定了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上下学途中的人身安全。因此,对上下学途中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已经依法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前提下,学校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议借鉴江苏、贵州省条例有关规定,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情形中增加一项:“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

  2、鉴于普通高等学校也有实习教学环节,建议将第十八条“中等、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

  3、修订草案对一些情形或者行为的表述比较原则,如学校门前及两侧不得摆摊设点的范围,不得实施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具体情形等,建议借鉴江西、贵州省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

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8年1月1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周发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在会上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赴外省进行学习考察,并书面征求有关厅局和市州人大的意见。2017年7月19日,法制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认为修订草案对幼儿园的规范仍不成熟,建议法工委进一步研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法工委多次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就修订草案中有关幼儿园的规范、学校免责情形的规定等问题进行研究协商,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1月2日,法制委召开第五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1月10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学校的预防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修订草案对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的职责规定不够明晰,为了突出学校在预防中的主体责任,二次审议稿将修订草案第二章关于预防的规定分设为两章,第二章规定学校的预防职责,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的预防职责。同时,针对幼儿园的幼儿在年龄、认知和接受能力等方面的特点,在二次审议稿第二章中设立两节内容,第一节规定学校的一般性预防职责,第二节对幼儿园的预防职责作补充规定,规范了幼儿园在保育、教育、用房安全、卫生、疾病防控、接送、视频监控以及反家暴等方面的职责。

  二、关于学校的免责规定

  在常委会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关于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七种情形的规定有两种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学校民事免责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应当由法律来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涉及,建议删除;有的认为从防止校闹、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现实需要出发,规定学校的免责情形很有必要,且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江西、贵州、江苏等兄弟省的地方性法规作了类似规定,建议予以保留。对此,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对学校的免责规定,既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又要照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现实需要,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来自学校外部的第三方侵害、非因学校教职工履行职务行为、非教育教学期间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等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轻、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三、关于法律责任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设置的法律责任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据此,二次审议稿删去了修订草案第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第四十五条中对学校未履行预防和处理职责的情形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依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确定。

  此外,还对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以上汇报和二次审议稿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

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8年3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曾东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省政府于2016年11月21日提请审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对《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全面修订。2017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四十八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认为将幼儿园纳入适用范围,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先由政府制定规章。7月19日,法制委向主任会议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对幼儿园是否纳入适用范围等问题,要求法工委进一步研究,决定暂不将修订草案(一审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2018年1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五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1月10日,向主任会议作了修改情况的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1月16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3月6日,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会后,法工委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稿)。3月26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关于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审议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已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按照2017年7月19日主任会议的要求,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教育厅,就幼儿园是否纳入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认为由政府专门制定幼儿园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方面的规章有难度,可在条例修订草案中针对幼儿园幼儿在年龄、认知和接受能力等方面的特点,作出特别规定。故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中设置了两节内容,分别规定了学校的一般性预防职责和幼儿园的特别预防职责。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幼儿园是否属于学校仍存在不同意见;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不宜将高等学校纳入适用范围,认为大学生绝大部分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没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规定。省十三届人大法制委认为,根据教育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的规定,学校教育包括幼儿园教育和高等教育。省政府在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幼儿园、高等学校的学生占全省学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数量占全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总量的二分之一以上,将幼儿园、高等学校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这是结合湖南实际、解决我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工作重点问题的需要。虽然修订草案对幼儿、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和处理多为原则性规定,但可以起到宣传、引导作用。据此,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维持省政府议案中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在附则第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学校包括幼儿园、高等学校。

  二、关于各类学校的预防职责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各类学校的学生年龄跨度大,在认知、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提高预防措施的针对性。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第二节对幼儿园的补充规定,有些不属于预防职责,建议并入第二章相关内容,取消分节。法制委采纳了上述意见,将各类学校均需履行的一般性预防职责进行统一规范,同时针对不同学校及学生的特点作了特殊规定。一是,鉴于幼儿园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小学校学生八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需要学校、家长履行更多的预防义务,因此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维持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在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职责等内容。二是,针对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欺凌多发的现象,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三是,为了加强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保护,在第二十四条中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大学生实习的安全管理。四是,针对不良校园贷款对大学生的危害,在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三、关于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轻、免除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设定民事赔偿责任属于“基本民事制度”,应当由法律规定,建议删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依法明确减轻、免除学校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防止“校闹”、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很有必要,建议予以保留,但对学校的减轻、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需进一步研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的情形,如:地震、雷电、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属于不承担责任范畴,而非减轻、免责情形,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规范。

  法制委认为,地方立法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既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又要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执行性的、具体化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关于学校减轻、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七种情形,除第一项、第四项外,其他五项属于对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细化,没有超出省级地方立法的权限。针对实践中的“校闹”问题,就学校民事赔偿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规范。据此,按照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有关规定,在该条第一款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依法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不承担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该条第二款保留了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三是,鉴于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地震、雷击、洪水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当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该条其他情形不能归为一类,且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已作了规定,因此予以删除。同时,鉴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而第四项规定“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擅自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因此予以删除。

  四、其他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校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比较多,应当予以规范。据此,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新增一项作为第九项,规定有关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在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明确了公安机关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

  2、根据基层调研反映的情况,中小学生溺水事故频发,占全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比例较大,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八项中规定有关部门防止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的职责。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部分条文作了删除、合并,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了调整、修改。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再说明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8年3月31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3月3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再说明,同意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议的整体情况。大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修订条例是必要的,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提出的机构改革方案,条例中的部门职责和名称应当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相衔接。法制委认为,在我省的机构改革方案出台之前,现有的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因此修订草案表决稿中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名称未做修改。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在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停放车辆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因此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一项禁止性规定作为第三项:“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学校开展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很有必要,因此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高等学校学生也存在跟岗、顶岗实习的情况,需要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因此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修改为“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六、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三条中新增一项作为第二项:“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法给予处罚。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学生放假或者周末留在学校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适用本条例。法制委认为,本条例规范的是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在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中已经对教育教学期间的含义作了具体规定。非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可按照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七条仍然维持了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的规定。

  此外,还对部分文字作了调整、修改、删除。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由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由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由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由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由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

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的决定》,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6号)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现予公布。

  2018年3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王柯敏

  副主任委员:

  张云英(女)蔡建和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邵刚(女)田福德(土家族)刘明建

  李 平 李小平 李志超

  徐文龙 谭 平

 

  关于提名王柯敏等为湖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名王柯敏等为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请予审议。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8年3月30日

  

关于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的说明

——2018年3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胡伯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现就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情况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3月26日,主任会议召开会议,讨论研究了《关于提名王柯敏等为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建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11人组成,与十二届相同。主任委员由分管选举任免联络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委会委员中的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任和省委组织部负责人担任;委员8名,由常委会委员中的省军区、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民侨外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方面的负责人担任。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提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曹庆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孙劲松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立案二庭庭长;

  肖睿为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

  免去:

  朱训尧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洪爱民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局立案一庭庭长职务;

  柏广衡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三庭(行政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唐柳松的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职务。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批准辞职名单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免去:

  常智余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吕赵龙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任华的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姚湘灵的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彭冬香的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谷清平的衡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董瑞森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批准:

  吴秋菊辞去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报告的

  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来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湘常办函〔2017〕21号)后,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单位认真研究处理,逐条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努力抓好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推进著作权事业的领导责任

  对著作权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著作权法全面深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战略,大力发展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事业。一是全面部署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工作。2017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强版权执法执法和市场监管、支持版权引进和创新等重要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举措和进度,10月份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开会落实部署,省版权局对《实施意见》涉及版权工作的内容,进行逐条分解细化,制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实施。二是省政府加大对市州版权工作的考核力度。省政府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软件正版化等纳入打击制售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内容,作为对市州综治考核的总要指标。10月份,省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全省14个市州和28个县区进行了实地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三是加强著作权法宣传培训。利用节假日、著作权法实施纪念日等节点组织各地开展宣传,针对软件正版化、网络版权保护等专项工作进行了集中培训,常德、岳阳等地开展了著作权法进校园活动,长沙、怀化等地组织文化创意企业、网吧等负责人参加版权知识培训,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的工作力度

  一是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行动”。省版权局联合省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四部门于8月至1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整治网络文学、音乐、游戏、影视等领域侵权盗版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共巡查网络相关经营店铺1330多家,立案查处重大案件23件,其中查处“飞飞侠”、“我们上上”网站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巴陵影视”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等国家督办和交办案件8件,移送“先锋影院”盗播影视作品案等3起案件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下线侵权盗版的音视频1.2万余部,保持对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二是积极推动维权机构的建立。在长沙等版权资源集中的地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今年年底建成后将设立著作权、专利、商标“一站式”服务窗口,接受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及服务咨询,集中办理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维权援助等业务。三是完善纠纷协商调解机制。省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共同组建了版权、专利和商标三合一的湖南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进行调解,与现有的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途径形成合力,努力实现纠纷及时化解、定纷止争的功能。

  三、进一步培育壮大版权市场主体

  一是打造优秀版权企业,持续开展全国版权示范企业和园区创建工作。省版权局从指导促进企业运用版权制度、掌握版权交易规则,提升其版权运用能力和水平入手,提高版权相关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著作权的意识,推荐天舟文化等4家企业获评全国版权示范企业。指导天心区文化产业园优化园区版权管理服务体系,健全版权政策和保护制度,提高版权公共服务能力,通过国家版权局的验收。获评全国版权示范园区,成为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典型示范。二是提高版权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以图书、音像出版单位为重点,指导相关企业对版权资产存量进行清理,明晰产权,探索通过电子化、证券化最大程度发挥版权作品的市场价值。支持天闻数媒等企业盘活湖南出版的大量教材教辅版权,结合网络技术打造教育加互联网的云课堂,成为面向全球用户的出版与运营平台。三是全力支持“马栏山视频文化园”建设。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同志关于加快推进“马栏山视频文化园”建设的批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积极争取以省部共建的形式共同推进园区的建设发展,指导长沙市出台《关于支持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建设发展的意见》,通过建立版权保护中心、打造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资助版权登记等措施加强园区版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能力。12月20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已经正式奠基,我局将继续从人才培养、重大项目落户和行政审批方面予以支持,力争形成“北有中关村,南有马栏山”的行业引领格局

  四、进一步夯实著作权工作基础

  一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认真调研市县文化综合执法改革、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对版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问题,配合国家在长沙市开展的版权、专利、商标知识产权“三合一”行政管理改革试点,明确划分管理职权。加强对版权管理队伍的培训,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反映迅速、运转高效的行政体系。二是提高版权执法效能。开展权利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公开执法依据,明确标准流程和自由裁量权,提升执法的规范化。接入国家版权网络监管平台和全国版权执法视讯平台,促进执法的信息化。与司法鉴定中心订立战略合作协议,为执法取证提供专业化服务。三是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建立健全使用正版软件长效工作机制,严格采购把关,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台帐管理,巩固正版化成果,防止盗版软件反弹。自2017年10月份开始,派出检查组对56家省直单位的所有计算机开展全覆盖检查,不留死角。同时,要求省版权局、国资委等部门联合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在“十三五”期末完成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目标。四是大力支持著作权登记工作。始终把著作权登记作为版权工作的基础来开展,进一步加大对登记代办点和版权工作站的指导和培训,从资金上予以扶持,从业务上进行考核,促进登记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

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8年3月30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3月20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

  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对审议意见逐一认真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各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软件正版化等纳入对市州综治考核的总指标,加大对市州版权工作考核力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整治网络文学、音乐、游戏、影视等领域侵权盗版为重点的专项治理,保持对侵权盗版的高压态势;积极推进“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建设等。委员会建议,下一阶段,省人民政府要巩固此次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成果,继续抓好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重点要在鼓励计算机软件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我省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以及完善和落实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确保政府机关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地措施,全方位提升我省著作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湖南代表团

(2018年3月)

  一、大会盛况和取得的重大成果

  3月5日至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35个代表团、2970名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会议。这次大会是一次换届的大会,议程多、时间长、任务重。十六天的会期完成了十项议程,除了常规的审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两高”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预算报告等六项议程,还有四项重要议程,分别是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监察法草案、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选举和决定任命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大会主席团坚强领导下,全体人大代表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共议国是,依法履职,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大会风清气正、圆满成功。

  这次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次重要会议,承载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意义十分重大而深远,世界各国高度关注,举国上下充满期待。党中央对开好全国“两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多次召开会议,作出精心部署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指出,开好全国“两会”,对于动员全国人民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保证党和国家事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大会是一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大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圆满完成了党中央交给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立法任务,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大会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尊重代表意见,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对各项报告和议案安排了充足的审议时间,代表们在审议中畅所欲言,发表真知灼见。大会科学集中民智,充分吸纳代表审议意见,对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其中,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充实86处,李克强总理亲自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修改情况;计划草案报告修改54处;预算草案报告修改56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修改7处;监察法草案修改9处,“保障当事人权利”被作为重大法律原则写进监察法。会上,有关部门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第一时间与代表沟通,及时作出答复。国家发改委安排10位司局长来到湖南代表团驻地,同相关代表面对面沟通情况、回答问题。代表们认为,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尊崇,对人大代表的尊重,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启了新征程、步入了新境界。

  这次大会取得了四个方面的重大成果。

  (一)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3月11日,大会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代表们认为,这些重大修改,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其中,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进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筑牢了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论断,将其充实进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使之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统一,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宪法中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对于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有重大意义。代表们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宪法作为法之统帅、法律之母,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修改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体现了人民意愿,得到了人民拥护。

  (二)审议通过监察法草案,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提供法律依据。大会根据新修改的宪法,审议通过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确保了深化监察体制改革于法有据。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代表们认为,制定监察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实现改革与立法相衔接,对于巩固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完善和创新国家监察制度,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三)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制度保障。3月17日,大会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涉及近20多项改革设计,涉及范围之广、调整程度之深,在很多方面超出众人的想象。其中,组建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优化水利部、审计署职责,以及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保障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等重大改革创新,引发代表热议,受到社会舆论一致好评。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通过改革,国务院机构设置更加符合实际、科学合理、更有效率。代表们认为,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堪称改革开放40年来历次机构改革中最有远见和魄力的方案,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刀阔斧的改革决心和深谋远虑的改革智慧。

  (四)选举和决定任命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组织保证。选举和决定任命新一届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特别是国家机构领导人员,是这次大会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关系全局的一件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其他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也都全票或高票当选。代表们热议习近平总书记全票当选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一致认为,这是党心所向、民心所向,充分体现了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心声,必将鼓舞和动员亿万人民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同心同德,开拓进取,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湖南代表团117名代表肩负着三湘人民的期盼与重托,以高昂的政治姿态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意图,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政治站位高、大局意识强、履职效果好,展示了良好的“湖南形象”。一是审议发言求真务实。会议期间,全团共举行全体会议14次、联组会议1次、分组会议7次。代表们发言踊跃,紧扣主题,观点鲜明,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建言献策。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8条具体修改意见,有7条得到采纳。消费投资盯紧“新需求”、乡村发展瞄准“新动能”、破解“工匠荒”、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零容忍”、重视老百姓身边的“微建设”、解决小学生放学早出现的“三点半”难题等有干货、接地气的发言,折射出在湘全国人大代表的能力素质和责任担当,成为媒体争相转载的“两会好声音”。二是议案建议中肯客观。代表共提出议案13件,主要涉及修改票据法、法官法、公司法,制定质量促进法、新经济形态流通法等立法项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72件,内容涵盖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脱贫攻坚、民生保障等方面。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数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湖南代表团以全团名义提出关于支持湖南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建议,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和支持力度,赋予湖南更多的重大攻关任务,加大省部共建国家级创新平台的力度,为湖南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作出更大贡献创造条件。三是面对媒体自信坦诚。中外媒体高度关注湖南的发展,各大媒体通过新闻报道、集中采访、代表访谈、专题评论、会外追踪等形式,全方位讲述湖南故事、传递湖南声音。大会期间,1200多人次人大代表接受采访,中外媒体发稿3500多条;1名代表走上“代表通道”,接受中外记者提问。3月8日下午,湖南团在人民大会堂湖南厅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并向媒体开放,吸引了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香港凤凰卫视、美联社、日本NHK、中阿卫视等99家中外媒体的145位记者前来采访。代表们热情坦诚的回答,引来记者们争相举手发问。一问一答之间,彰显了湖南的自信与从容,传递着湖南迈向新时代的坚毅与担当。四是会风会纪更严更实。湖南代表团严格落实大会改进会风的21条具体措施、6条会议须知、9条工作人员守则,设立了会风会纪监督组,实行会风会纪日报制;严格实行住会制度和餐卡实名制,吃自助餐,严禁饮酒,代表住宿率99.9%、就餐率99.9%,会议出席率99.4%;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不携带手机,在全团会议、小组会议上不带或关闭手机,不离席接受采访。大会期间,湖南代表团严谨务实、紧张有序、弊绝风清,全体人大代表严肃认真、心无旁骛,树立了新时代会风会纪新风尚。

  二、习近平总书记参加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大会期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先后参加内蒙古、广东、山东、重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3月5日下午,习近平同志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习近平同志强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把重点放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上,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要立足优势、挖掘潜力、扬长补短,努力改变传统产业多新兴产业少、低端产业多高端产业少、资源型产业多高附加值产业少、劳动密集型产业多资本科技密集型产业少的状况,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形成优势突出、结构合理、创新驱动、区域协调、城乡一体的发展新格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标志性的指标是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打好脱贫攻坚战,关键是打好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关键是攻克贫困人口集中的乡村。要采取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精细的工作,瞄准贫困人口集中的乡村,重点解决好产业发展、务工就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医疗保障等问题。要完善大病兜底保障机制,解决好因病致贫问题。既要解决好眼下问题,更要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要把脱贫攻坚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起来,推动乡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把广大农牧民的生活家园全面建设好。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理论根源越扎越深,实践根基越打越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着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必须在各民族中大力培育和践行。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形成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牢固精神纽带。

  3月7日上午,习近平同志参加广东代表团审议。习近平同志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中国如果不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新旧动能不能顺利转换,就不能真正强大起来。强起来要靠创新,创新要靠人才。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要通盘考虑、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要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推动资源向优质企业和产品集中,推动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和聚集,使创新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能,以优质的制度供给、服务供给、要素供给和完备的市场体系,增强发展环境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提高绿色发展水平。要更加重视发展实体经济,把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为重中之重,构筑产业体系新支柱。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果断淘汰那些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和企业,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科技创新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支撑。要着眼国家战略需求,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引进国内外顶尖科技人才,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要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高的目标要求、更有力的举措推动全面开放,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3月8日上午,习近平同志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习近平同志强调,功成不必在我并不是消极、怠政、不作为,而是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要推动乡村产业振兴,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乡村产业体系,实现产业兴旺,把产业发展落到促进农民增收上来,全力以赴消除农村贫困,推动乡村生活富裕。要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把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让愿意留在乡村、建设家乡的人留得安心,让愿意上山下乡、回报乡村的人更有信心,激励各类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在乡村形成人才、土地、资金、产业汇聚的良性循环。要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要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坚持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扎实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完善农村生活设施,打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要推动乡村组织振兴,打造千千万万个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培养千千万万名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

  3月10日上午,习近平同志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习近平同志强调,政治生态同自然生态一样,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现问题再想恢复就要付出

  很大代价。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要求,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锻造优良党风政风、确保改革发展目标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要加强教育引导,注重破立并举,抓住“关键少数”,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担当领导责任和示范责任,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形成“头雁效应”。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防止封建腐朽道德文化沉渣泛起。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立政德,就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明大德,就是要铸牢理想信念、锤炼坚强党性,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这是领导干部首先要修好的“大德”。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严私德,就是要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所有党员、干部都要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

  3月12日上午,习近平同志参加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审议。习近平同志强调,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党在新时代强军目标的必然选择。要加强战略引领,加强改革创新,加强军地协同,加强任务落实,努力开创新时代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局面,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提供强大动力和战略支撑。要加强国防科技创新,加快建设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大力提高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先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力度,推动我军建设向质量效能型和科技密集型转变。要密切关注世界军事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动向,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重大科技项目一体论证和实施,努力抢占科技创新战略制高点。要强化开放共享观念,坚决打破封闭垄断,加强科技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挖掘全社会科技创新潜力,形成国防科技创新百舸争流、千帆竞发的生动局面。

  三、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精神

  大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家副主席王岐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等领导同志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期望和要求。

  3月12日上午,李克强同志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李克强同志指出,湖南这几年来,特别是在全国经济稳中向好的过程中,是走在前列的,在中部地区、内陆地区是发挥了一定的支撑作用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都超过了全国的平均水平,平均效益指标也比较好,而且出现了很多新的亮点,传统制造业改造、转型升级步伐加快,新动能在聚集发展,应该充分肯定。这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湖南实际出发,全省上下团结奋斗的结果。李克强同志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希望湖南走在内地改革开放的前列。要抓住政府和市场关系这个关键环节,抓住牵牛鼻子的改革,深化政府职能转变,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让市场的活力不断迸发,让人民群众办事便利,让社会的创造力不断涌现。二是希望湖南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方面走在前列。这几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顶住经济下行的压力,能够保持比较充分的就业,在相当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新动能成长超过预期。新动能成长起来了,既可以改造传统产业,又能创造新业态新模式,而且能带动大量的就业。这里的关键还是靠创新。创新不仅是产品质量上,服务质量同样要创新。三是希望湖南用有力的人才支撑来推进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创新最基础的要素还是人,需要多才多艺的各方面人才。要推动基础教育发展,解决好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问题,通过“互联网+”让优质的教育资源覆盖更多人口。实行品质革命,需要大量技能型人才。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扶贫先扶智,只有把每个人的智慧都迸发出来,这样才能让贫困永久地被清除、消灭,不让它代际相传。

  3 月5日下午,王岐山同志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王岐山同志指出,每一位全国人大代表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所在的区域、行业、人群,定好位,切实提高议国是的水平。要把思想认识和中央方针政策连贯起来,想深一点,想具体一点,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知其所以然的所以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收入分配角度讲,这个“不平衡”体现在四大方面。一是城乡。农业问题的本质是农村问题,农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问题。中国革命、建设、工业化和改革开放,把农村的人才掏空了。因此,“三农”的主要问题是人才问题。二是区域。湖南的长株潭和其他市州,湖南和沿海地区,大城市的中心区域和周边,都存在发展的不平衡。三是行业。纺织业、钢铁行业,原来不得了,但眼看就不行了。现在最让人眼热的是金融行业、IT行业。四是人群。同在一个巷一条街,家家不一样。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要在发展中解决,而不是停下来解决。对此,政府工作报告已作了具体部署,关键是要一项一项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四风”中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得到明显纠正,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然存在,这个“病”最难治。中国共产党是行动党,不是口号党。中国革命成功是无数先烈的鲜血染成的,是行动出来的。中国发展取得今天的成就,是我们一代一代干出来的,绝不是说出来的。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对改革开放最好的纪念,就是更好地深化改革。

  3月5日下午,胡春华同志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就如何抓好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谈了五点意见。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和行动维护总书记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坚持不懈发展实体经济。坚定不移把中国制造做大做强,持续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产业和技术向中高端迈进,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发展质量。三是推动形成高水平全面对外开放格局。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更加积极主动融入国际经济体系,找准定位,深度参与并积极推进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四是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提升乡村价值与魅力,使农村真正成为具有乡土气息、传承乡土文明的美丽家园,具有与城市一样的吸引力。五是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监管,使金融回归实体经济本源,严控地方债务水平;突出精准,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发力;强力治污,真正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效益的双赢。

  四、大会各项报告的主要精神

  (一)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精神

  3月5日,李克强同志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同志指出,过去五年,面对极其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开创新局面,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表现为经济实力跃上新台阶、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变革、创新驱动发展成果丰硕、改革开放迈出重大步伐、人民生活持续改善。国内生产总值从54万亿元增加到82.5万亿元,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30%;财政收入从11.7万亿元增加到17.3万亿元。2017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并好于预期。取得的这些成就、发生的这些变革,再次令世界瞩目,全国人民倍感振奋和自豪。

  报告明确了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做好今年政府工作,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特别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方面取得扎实进展,引导和稳定预期,加强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报告提出了今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稳中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宏观杠杆率保持基本稳定,各类风险有序有效防控。这个主要预期目标,考虑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符合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际。从经济基本面和就业吸纳能力看,6.5%左右的增速可以实现比较充分的就业。今年首次把城镇调查失业率作为预期目标,能更全面反映就业状况,更好体现共享发展要求。

  报告对2018年政府工作提出九条建议,有三个鲜明特征。一是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报告着眼跳出“老套路”、跑出“加速度”,合理设置发展预期、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在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同时,更加注重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更加注重就业、物价、居民收入和环境改善等效益指标,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更稳、素质更高,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向全国人民表明了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报告明确提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思想要再解放、改革要再深化、开放要再扩大。”报告中“改革”一词出现97次,“开放”一词出现24次。“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再压减一半”、“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来一场中国制造的品质革命”、“有悖于激励创新的陈规旧章,要抓紧修改废止,有碍于释放创新活力的繁文缛节,要下决心砍掉”,等等,这些体现施政理念的“干货”,为的是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的是给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是对将改革进行到底的最好诠释。三是全面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报告围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根主线,针对住房、就业、就学、看病、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痛点和短板,既有施政目标,也有具体安排,为老百姓送上了沉甸甸的“民生大礼包”。主要是: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农村贫困人口减少1000万以上;棚户区改造开工580万套;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常住居民失业登记范围;移动网络流量资费年内至少降低30%;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增加40元;加强雾霾治理和癌症等重大疾病防治攻关;降低国有重点景区门票价格,等等。可以说,对老百姓关注的事、期盼的事基本上都有回应、都有措施,有力彰显了党和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浓郁的民生情怀,充分证明了我国的发展有温度、人民的幸福有质感。

  (二)计划、预算报告主要精神

  计划报告指出,2017年经济运行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好于预期,全年经济发展主要目标任务较好完成,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2018年主要预期目标为: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国际收入保持基本平衡,民生福祉继续增加。宏观经济政策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取向不变,要聚力增效;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中性,要松紧适度;结构性政策要发挥更大作用;社会政策要注重解决突出民生问题;改革开放要取得新突破。

  预算报告指出,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较好。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总量182705.42亿元、支出总量为206505.42亿元,赤字238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18年,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向好态势与财政支出快速增长并存,预算收支安排依然是紧平衡。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强财政可持续性。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预计全年将为企业减负1万亿元以上。中央财政将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3500亿元,补助地方专项扶贫资金安排1060.95亿元,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405亿元,着力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各级财政要坚持过紧日子,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在增强发展后劲、让人民群众过好日子上。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主要精神

  张德江同志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深化和拓展代表工作,推动人大制度完善发展,加强对外交往,推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的建设,全面开创了人大工作新局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取得重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

  报告总结了五年工作的主要体会:第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必须坚定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第二,党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必须切实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第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第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报告对2018年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和具体建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奋力开创新时代人大工作新局面。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权威和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人大各项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坚持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切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切实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坚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优势,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四)“两高”工作报告主要精神

  周强同志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五年,各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治了一批危害国家安全、贪污贿赂、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依法纠正了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规范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基本解决执行难”取得重大进展,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2018年,人民法院将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依法惩治犯罪,依法审理经济领域各类案件;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智慧法院,建设过硬队伍,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曹建明同志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过去五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检察事业取得长足发展。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将紧紧围绕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强化法律监督,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智能化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五、学习传达、贯彻落实大会精神的意见

  3月19日,湖南代表团召开第十四次全体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湖南代表团团长杜家毫作总结讲话。

  杜家毫同志强调,要深刻领会把握大会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传达学习和宣传宣讲工作。这次大会精神非常丰富、十分重要,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体现在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文件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广东、山东、重庆、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代表团审议和政协联组讨论时的6次重要讲话,统揽全局、立意高远,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深化,为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和重要遵循。李克强总理在湖南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对我们深化改革开放、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全省各级各部门、各位代表要把传达学习大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引导全省上下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大会精神上来。省里定于3月22日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大会精神。各市州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由全国人大代表中的负责同志进行传达。全国人大代表所在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要由党委(党组)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由代表进行传达。没有人大代表的单位,可邀请代表传达,代表所在单位要给予支持。各位代表现场聆听了各项报告,全程参与了讨论审议,对大会精神体会更直接、理解更深刻,回到各自工作岗位后,要带头学习宣传大会精神,带头落实各项决策部署。代表们学习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的过程也是提高履职能力的过程,希望各位代表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争当优秀代表。

  杜家毫同志强调,要奋发有为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把大会精神转化为推动湖南工作的实际成效。把贯彻落实大会精神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统筹推进。一要把大会精神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找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九项重点工作与湖南的结合点,突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个战略目标,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以抓改革为重点推动动力变革,以优服务为重点推动效率变革,以促创新为重点推动质量变革,大力实施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着力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快实现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转变。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各项政策、涉及湖南的重大项目,以及李克强总理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时明确的各项支持政策,我们要主动跟进、加强汇报、推动落实。二要把大会精神转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实际成效。全面对标落实中央关于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大改革举措,抓紧实施和启动我省机构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国企国资、财税金融、产权体制、要素市场、社会体制、生态文明等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立足“一带一部”战略定位,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三要把大会精神转化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加强宪法、监察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法治保障。坚定不移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工作,进一步做好“两院”工作,推动依法治省取得新成效。四要把大会精神转化为保障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民生举措,统筹做好各项重点民生工作,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省人民,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五要把大会精神转化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成效。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以“永远在路上”的恒心与韧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正气充盈的政治生态。抓住“关键少数”,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建功必须有我”的正确政绩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保持政治本色、树立良好形象,形成改革发展的“头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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