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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首试 “无人记录”庭审模式提升司法审判质效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   作者:彭星  时间: 2020-05-18   上传:redcloud

为了更好的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若干规定与意见。当前,全国也有数家法院在探索如何利用现代科技提高司法审判质效。2020年3月31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也开了一场“无人记录”的庭审。员额法官彭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无书记员进行记录,而是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书面的法庭笔录。这是湖南省法院第一场“无人记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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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无人记录”的庭审现场

“无人记录”庭审的必要性

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较为尖锐。如何有效提升审判质效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其中除一些特别程序外,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都要经过开庭审理,庭审是法官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庭审记录则是庭审中的组成部分,是庭审情况的具体呈现,也是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的重要凭据。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是,书记员先手写笔录再键盘录入。虽然庭审记录方式不断发展,但是书记员的记录角色始终无可替代。不过,由于书记员记录水平不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放慢语速,好让书记员准确记录的情况;甚至也有因书记员庭审笔录记录错误,导致判决文书出现错误,或者要求诉讼参与人再次到法院来进行确认、修改的情况。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拖延了庭审效率,书记员记录错误还有可能导致“错案”。因此,改革庭审记录方式势在必行。

“无人记录”庭审的合法性

“无人记录”庭审的推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1条明确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要求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同步保存在服务器或者刻录成光盘,并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完整性校验值签字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进行确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八条提到:在线庭审过程,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储归档。这些法律依据明晰了,就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庭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保存的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校验值确认即可。

另外,“无人记录”庭审还符合下列法律原则。第一,“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从字面上理解即为禁止违反先期言论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在民事诉讼庭审中,诉讼参与人发表相应言论后,应该对其言论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因为自己的利益擅自推翻先期言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然,庭审中不排除有口误等情况导致出现错误陈述,因此,“无人记录”庭审流程中也注明了庭审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诉讼参与人可以纠正已发言内容。但是,最后陈述完成后,庭审陈述完全固定。据此而记录的庭审笔录则不得被诉讼参与人因自身利益而擅自更改或推翻,否则即为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在传统的庭审书面笔录中,有时候会出现诉讼参与人强行或擅自要求更改或推翻笔录的情况,或者也会出现重要自认事项漏记的情况,这种漏记也不利于固定全部事实。而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其具象化的呈现法庭庭审现场,如实记录诉讼参与人陈述,除了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对口误或者对方认可的撤回对己不利的自认陈述外,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庭审结束后“禁止反言”。

第二,直接言辞和客观真实原则。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充分贯彻了直接言词和客观真实原则,最大化具象呈现庭审客观真实情况。而且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的情况下,也能对诉讼参与人形成一定的必须如实客观陈述的心理压力,能够有效的减少与预防当事人在庭上作出虚假陈述,能更好的保障诉讼程序真实,有利于法官更好的查明事实真相。

“无人记录”庭审的可行性

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中,经诉讼参与人同意后,完全可以选择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不过,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无人记录”的庭审方式。一般而言,案情简单且能在庭后快速宣判的案例才适宜于适用无人记录”的庭审。在司法实践中,可采用如下程序规则:

第一,书记员在庭审之前向诉讼参与人发放《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提醒当事人:庭审记录方式为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笔录,庭审内容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庭审开始后至最后陈述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纠正已发言内容等。承办法官对该确认书向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明。

第二,诉讼参与人对该确认书签字确认后,开始庭审录音录像。其中,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同步庭审直播。

第三,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向诉讼参与人发放《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确认书》,承办法官对该确认书向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明,诉讼参与人确认保存的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真实、完整后,在该确认书上签字。

第四,天心区法院就替代法庭笔录的庭审录音录像保存在光盘(附卷)、云盘上。诉讼参与人可以至中国庭审公开网或法院电子阅卷室观看庭审录音录像。就上诉的案件由书记员依照庭审录音录像整理书面庭审笔录(无需诉讼参与人签字),随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供上级人民法院参考。

“无人记录”庭审的重要性

在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为社会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能够极大的提升司法审判效率,更好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无人记录”庭审正是借助数字信息技术、信息存储平台、庭审录音录像设备、云存储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科技手段所进行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践探索。能够将书记员从易差错的繁琐的记录工作中摆脱出来,既节省了庭审时间,又赋予了书记员等法院工作人员更多的工作自主权,能够将其精力从简单的重复性劳动放到其他的工作上去;同时,庭审录音录像也节省了法官、诉讼参与人提醒、核对庭审笔录的时间与精力,有利于法院与法院工作人员共振式的良性发展。

(作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彭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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