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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蓝山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投稿   作者:晏斐斤  时间: 2023-06-12   上传:刘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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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湖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蓝山法院审理的龙某军、雷某雄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近年来,蓝山县人民法院立足湘江源头地域优势,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不懈守护湘江源头,助力建设神美蓝山。

坚持以“法徽红”守护“生态绿”,2020年11月成立湘江源生态保护法庭,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推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先后审理、执行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17件,2起案件分别入选全国十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白皮书》;“铝灰”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评为“全省法院百场优秀庭审”。今年3月,组建了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团队),配备员额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书记员4名。始终坚持系统保护、综合治理,探索适用“惩处犯罪+修复性司法实践”审判执行机制,对于污染环境、乱砍滥伐、非法捕捞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在判令破坏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采取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确保绿色发展可持续。为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在云冰山风景区(全国候鸟南迁四大鸟道之一)建立了候鸟生态司法保护观测站,在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

附:龙某军、雷某雄等七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情况

基本案情:2021年5月初,被告人雷某雄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被告人龙某军,得知龙某军经营了一家砖厂,便寻求与其合作非法处理“铝灰”。两人商定由雷某雄负责运输、卸货,由龙某军负责场地及协调关系、处理纠纷。此外,两人还决定将处理后的“铝灰”按每卡0.05元(每吨燃烧产生500卡热量)的价格进行出售继续获利。随后,龙某军在希政村找到龙某云所有的已处于废弃状态的砖厂。两人未经龙某云及希政村委会同意决定利用该砖厂的矿坑进行“铝灰”处理。

之后,雷某雄通过被告人周某章联系到梁某辉经营的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某金属制品厂正好有一批“铝灰”需要处理,周某章提出收取10元/吨的中介费,再由梁某辉支付210元/吨的处理费用由雷某雄、龙某军处理,周某章再从210元/吨补贴费用中抽取10%的中介费,除去运输成本、人工费用等开支,龙某军分得纯利润的三分之二,雷某雄分得三分之一。同时,被告人雷某雄另外联系了被告人巫某托,巫某托通过被告人关某宁联系到梁某杰经营的公司有需要处理的“铝灰”后,分别与三人联系并商定由自己负责运输,对方支付230元/吨的费用用于处理“铝灰”。关某宁几人约定,按照关某宁占5%、巫某托占22%、雷某雄占33%、龙某军占40%的比例进行分成。2021年5月18日至24日,雷某雄联系运输公司从广东省肇庆市梁某辉经营的厂内拖运了约388吨“铝灰”至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砖厂进行浸泡处理。2021年5月14日至5月18日,从梁某杰存放“铝灰”的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某化工厂拖运约120吨“铝灰”,同时从肇庆市高新区某水泥厂附近、佛山市三水区某金属公司拖运约295吨“铝灰”至蓝山县楠市镇希政村的砖厂,再由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雇请工人将“铝灰”推至废弃矿坑内用水进行浸泡处理。2021年5月24日,希政村村民向村委会反映龙某军将白色不明粉状物推至砖厂内的矿坑内散发出浓烈刺鼻异味,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2021年6月3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希政砖厂矿坑内固体废物出具认定意见:该批铝灰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8(321-024-48)或HW48(321-026-48),危险特效为毒性和反应性。

案发后,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蓝山分局、蓝山县楠市镇人民政府立即对现场“铝灰”及受污染的泥土、地表水进行应急处置,共应急处置污水5845m³、危险废物及其沾染的土壤3088.385吨。经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研究科学院鉴定,此次事件造成环境损害共计1055.468562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1003.08946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52.3791万元,为此产生鉴定费26.8万元。

裁判结果:蓝山县人民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周某章、梁某辉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509.98979万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12.94944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雷某雄、梁某杰、巫某托、关某宁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157.7288万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4.00498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雷某雄、巫某托、关某宁连带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387.74997万元,承担鉴定费人民币9.84558万元;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龙某军等七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关某宁退出的非法获利人民币6947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龙某军的非法获利人民币41000元、被告人雷某雄的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周某章的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巫某托的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编辑:刘杏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龙某军提起上诉。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牟取经济利益,被告人龙某军、雷某雄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铝灰”,即雇请工人将“铝灰”推至废弃矿坑内用水进行浸泡处理,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1055.468562万元。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蓝山县地处湘江源头,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湖南母亲河湘江至关重要。本案被告人因一己私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破坏了湘江源头的生态环境,危害的是湘江流域的生活环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对被告人处以严厉刑罚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全部费用1055.468562万元,体现了生态环境案件“谁污染,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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