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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市州政府规章、“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拟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自采   作者:本刊记者 刘青霞  时间: 2022-05-26   上传:袁超岚

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就关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作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审议。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5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就关于《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作说明。26日,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审议。

现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已与新形势下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与2015年3月修正的立法法不一致,也与我省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不相适应,确有必要进行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监督法、立法法等法律,参照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反复研究、认真修改,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

根据吴秋菊的说明,条例修正草案最重大的变化是扩大了备案审查的范围:一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我省的新情况,将全省所有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二是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将“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了备案审查范围。

条例修正草案明确了省、设区的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市、区)人大法制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审查职责。对审查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对存在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存在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等情形,应当提出意见,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为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相衔接的要求,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经研究认为可能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告。

条例修正草案将我省近几年开展专项审查工作的经验升华为条文,规定: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专项审查。

为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修正草案规定了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同时,为加强对制定机关的监督,修正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核查通报制度,对制定机关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认为,为贯彻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适应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形势,把经过实践总结出的成熟经验制度化,对条例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并就修正草案中的规范表述、审查职能时限明确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加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力度,尽快强化省级统筹,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建立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统一平台,推动备案审查报告制度省市县全覆盖等。

编辑:袁超岚

二审:蒋海洋

终审:司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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