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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表决:通用议事规则和比较视野下的认知差异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20年第12期   作者:杨云彪  时间: 2020-12-28   上传:redcloud

选举对人,表决对事也可对人。无论选举还是表决,其价值在于尊重选举或者表决人的意志,体现多数决的民主精神。

  通用议事规则是对议会议事规则的抽象并可在社会适用。当我们在国家法适用上莫衷一是时,回到通用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借鉴欧美国家的议事规则原理,对立法加以完善,也许可以缓解我们的认知焦虑。

  立法差异是选举任命和表决认知差异的制度原因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框架下的选举范围包括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职和副职,“一委两院”正职。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监察委副职和“两院”其他司法人员都属于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范畴。而在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框架下的选举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一委两院”的正职。与地方相比,全国人大产生中央国家机关最大的差异在于,国务院的所有组成人员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

  释言之,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地方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有差别。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大会决定任命,总理产生后再由总理提名其他组成人员并由大会决定任命。而在地方人大会议上,政府正职和副职都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选举,而不是由其他人提名。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国务院除了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之外的其他组成人员进行个别任免,而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任免政府正职和副职之外的所有组成人员,而且对政府副职进行个别任免。从以上差异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原则,凡不是主席团提名的,可以归结为任命。虽然都是政府领导,但是国务院总理是国家主席提名,而地方政府的正职和副职是大会主席团提名,前者叫决定任命,后者就叫选举了。

  但是,主席团提名的也并非都是选举。这就要论到专门委员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专门委员会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但是,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却是依据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和大会通过的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办法。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既不是选举,也不是决定任命。但是在选举和任命之外,又找不出其他词汇来表达这种产生方式的内涵,因此,大致先可以称其“通过任命”。

  与之类似的是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的产生。专门委员会是大会主席团等额提名,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是常委会建议。专门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通过的方式产生。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在全国人大会议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按表决器通过的方式产生。两者在提名和产生的方式上几乎一样,但是专门委员会的产生不是选举(本文称为“通过任命”),而无论是全国人大组织法还是地方组织法,都将主席团和秘书长的产生叫选举。也就是说,选举是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来进行的。

  也许可以提出疑问的是,地方政府正职的提出在立法上并非规定的是等额(尽管实际情况都是等额),副职乃是差额提出,而国务院组成人员都是等额提名,是否因为差额等额而有选举和任命之分?其实,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除了常委会委员是差额选举外,其他职务都是等额提名,是差额还是等额,不是选举和决定任命的本质区别。那么,是否可以从投票方式上进行区分呢?因为大会的选举都是无记名投票,而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一般采用表决方式。其实,在产生方式上,无论是国务院总理还是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与选举一样,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实行的都是无记名投票,并非表决。

  国外议会内部对选举和任命并无绝对区分

  以法国为例。《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宪法、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国民议会作为一个选举团选举另一议院、某一委员会、某一机构或任何机构成员时,除了与宪法相抵触的条款和保留某些特殊方式之外,均按本章规定任命人员。第二十五条规定,遇有宪法规定必须按议员党团比例代表制任命人员时,议长确定一个期限,由各党团领袖如期向议长提出候选人名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候选人数多于可提供的职位数,或者宪法规定进行投票选举,则由议长、副议长、各议员党团领袖和各委员会主席参加的主席团会议确定日期,国民议会根据情况,或者在讲台上,或者在邻近会议大厅的房间,按照单名制选区或复名制选区进行投票选举。对于欧洲议会代表,《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也是委派任命,其第七章标题即为“任命国民议会参加欧洲议会的代表”,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是参加欧洲议会和欧洲委员会咨询议会的国民议会的代表,按照第二十六条所述程序予以委派。对于欧洲委员会咨询议会的正式和候补成员,分别以投票方式产生。”

  从欧美选举和议会制度来看,由选民或选举人投票产生总统和议员的都称为选举。在筹备议会时,议长和议会执行机构(法国国民议会叫执行局)的产生也可以称为选举。一旦议长和执行机构产生后,接下来议会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可以称为任命,只是在候选人人数多于职位数,或者在书面投票可以另选他人时,就将这种任命称为选举。

  在国际通用议事规则中,表决与选举的方式存在书面和口头的差异

  《罗伯特议事规则》称,书面表决“应用在选举中,那么把表决过程一般都称作投票。这个时候的表决卡也就称为选票。因而,书面表决也叫不记名投票。”

  在国际通用议事规则中,书面选举就是通过投票的选举。《罗伯特议事规则》称:“如果章程或者惯例都没有规定选举所需采用的表决方式,那么任何可行的表决方式都是允许的。”当然,采用书面选举的表决方式,选举人是可以另选他人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称:“如果章程规定选举采用书面方式,但某个职位只有一个候选人,那么除非章程规定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免去投票过程,让这个候选人直接当选,否则仍然必须进行书面投票。因为成员在投票的时候还可能写上任何其他有资格的成员,而得到过半数的不一定是那个唯一的候选人。”在国际通用议事规则里,表决并不意味着只针对现成的选项。另选他人式的投票选举,也是一种表决方式。

  国际通用议事规则将表决当成选举的一种方式,一个比较突出的就是口头表决式的选举,或叫口头选举。这种选举,如果候选人不止一个,则按照提名顺序依次表决。一旦候选人得到过半数的选票,主席宣布此人当选,投票结束,不再对剩下的候选人进行投票。起立选举、举手选举也是如此,并不存在另选他人问题,但不妨碍是一种选举。

  除了是否可以另选他人外,书面选举和口头选举(起立选举、举手选举)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书面选举不使用赞成或反对这样的选项。在国际通用议事规则看来,“选举,实际上是一种填空。反对某个候选人的唯一途径就是不选择他,把票投给另一位候选人,或者写上一个新的候选人的名字”。事实上,美国总统选举就是如此。一张美国总统的选票上,只列出两个(或多个)总统候选人的姓名,姓名后面有一个圆圈,愿意选谁做总统的就在圆圈上涂黑或者按照选举办法打上其他符号,不需要对每个候选人作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选择。如果谁都不选,在选票下方还有一个空格,可以填上其他人的姓名,就相当于我国的另选他人了。

  从国际通用议事规则对表决和选举的关系来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的产生,既可以用无记名按表决器通过的方式,也可以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但不能进行书面选举,因为书面选举应给选举人另选他人的权利。同样,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是整体产生,不能另选他人,也不能适用书面选举。但与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的产生不同的是,他们也不属于选举,而是属于大会筹备完成之后对内设机构的任命。既然是任命,就既可以按表决器或者举手,也可以如国务院组成人员那样进行投票任命。由于单独对其制定了表决办法却没有点出“任命”性质,造成了现实中的困惑,这有待于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修法的时候予以明确。

  选举对人,表决对事也可对人。无论选举还是表决,其价值在于尊重选举或者表决人的意志,体现多数决的民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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