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
修改对照表
(提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下划线部分为删去,加黑部分为修改)
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第二十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学校的卫生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对学校的卫生和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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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配置、完善学校安全设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配置、完善学校安全设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配备的专用交通工具,由省红十字会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养路费和通行费。 |
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配备的专用交通工具,由省红十字会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缴养路费和通行费。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 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使用和接受捐赠款物及其发放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红十字会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为高等学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为高等学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 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五条第二款 教育、人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第二款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 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五、《湖南省专利条例》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专利相关的工作。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 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十七条 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专利实施及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
第十七条 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重大专利实施及专利技术引进项目,省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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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标准,推进专利与标准制定相结合。 |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标准,推进专利与标准制定相结合。 |
六、《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
删除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明确将档案部门利用档案收费列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明确“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档发〔2013〕3号严令立即停止所有档案收费。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出卖档案的;……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七、《湖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培育、建设科普示范基地,发展、扶持科技示范户,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培育、建设科普示范基地,发展、扶持科技示范户,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技术。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 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利用宣传媒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利用宣传媒介,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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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划生育、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殡葬改革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计划生育、民政行政部门应当结合爱国卫生、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殡葬改革等工作,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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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科普工作。 |
八、《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修改对照表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七条第二款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七条第二款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 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十六条第一款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
第十六条第一款 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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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旅游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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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修改依据、理由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在线旅游经营秩序。 |
根据党和国家、湖南省委的机构改革方 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的调整,建议作相应修改。 |
第二十九条 民族宗教事务、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文化、体育、文物等部门负责核定所主管的景区最大承载量,加强对景区开放条件的监督检查。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征求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九条 民族宗教事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体育、文物等部门负责核定所主管的景区最大承载量,加强对景区开放条件的监督检查。 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应当征求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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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经营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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