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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

子女与继母争夺父亲监护权因证据不足被驳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邓云华 雷丰利  时间: 2020-11-24   上传:redcloud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子女申请撤销继母监护资格并变更父亲监护人的案件,因申请人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曾某柏系曾某勇、曾某凤、曾某珊、曾某珠、曾某镇之父。2011年7月曾某柏与李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年近八旬的曾某柏因不慎摔伤、脑出血之后大脑不清醒,无法辨认亲人,经司法鉴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与续配李某一起住曾某柏大女儿曾某镇家,并请了保姆一同照料曾某柏。

  曾某柏之子女认为,继母李某虽收取曾某柏门面租金却不愿为曾某柏缴纳住院费,经常虐待曾某柏,还无故挑起家庭矛盾。且继母李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细心照料曾某柏,因此向法院申请另行指定曾某柏之子曾某勇为曾某柏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李某系曾某柏配偶,为曾某柏第一顺序监护人,申请人在无任何证据证实李某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须再另行指定监护人。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曾某勇要求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

  法官释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该案中,因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实其继母无监护能力而被驳回申请。申请人除了日常对父亲多些关心照顾外,还应主动收集继母虐待父亲及继母体弱多病无法照料父亲的证据,待证据明确且充分后再到法院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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