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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

未戴安全头盔 受害者自身要担责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刘胜男  时间: 2020-08-13   上传:redcloud

  自今年6月以来,安乡县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守护行动,同时执行新的处罚标准。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行为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受伤,受害者自身是否要担责?日前,安乡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原告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告谢某承包的施工路段时,被路面未清理的绳索绊倒,导致颅脑受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明,该绳索为谢某承包方所为,且李某骑摩托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确保行车安全,且驾驶的车辆为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同时还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谢某利用路面从事施工作业未设立警示标志,确保路面通行安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根据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自行承担事故60%的责任,谢某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因没佩戴头盔造成自身十级伤残,自身要承担60%的事故责任。可见,戴头盔不是为了他人,更是为了自己、为了家人。十级伤残让受害者身体机能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失,事故责任承担让受害者家庭承担重大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安全带能在关键时刻保护驾驶人、乘车人免受致命伤害,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主动系好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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