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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破解“不会救” “不敢救”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   作者:袁超岚  时间: 2020-06-11   上传:redcloud

  

  6月9日下午,在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鸣就《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6月9日下午,在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鸣就《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可以不惜一切代价。

  近年来,因工作节奏加快和老龄化程度加深等因素影响,心脑血管疾病和意外受伤已经成为城乡居民突发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呼吸心跳骤停发生率超过40/10万,由于在4~6分钟的黄金时间内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医疗抢救成功率不到1%。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我省每年因此死亡的人数超过3万。意外受伤人员因现场救护不力而导致伤情加重甚至死亡的案例,屡屡发生。目前,我省现场救护工作在全国处于落后水平,与众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更有明显差距,普遍存在“不会救、不便救、不敢救”的问题。

  如何解决公民“不会救”问题

  解决公民“不会救”问题是开展现场救护的关键所在。《条例(草案)》对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的规划、教材编写、培训主体、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登记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健部门应当会同省红十字会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内容、课时和考核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员工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基本知识与技能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等教学内容;特定公共服务岗位的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培训,旨在提高重点人群现场救护意识和救护能力。

  《条例(草案)》鼓励具有现场救护基本知识与技能的人员自愿实施现场救护,鼓励现场目击者呼叫医疗急救机构或者参与将被施救者送往医疗机构救治等其他现场救护活动,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捐助资金、设备为现场救护提供服务。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医疗研究机构等为现场救护提供专业服务。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参与现场救护的意识,拟将我省率先提出并得到普遍认可的“三个一”理念(即在伤病突发的第一现场、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作出迅速反应)吸收进《条例(草案)》中。《条例(草案)》规定,每年的11月1日为我省“现场救护日”。

  6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草案)》。

  如何解决施救者现场救护免责

  施救者现场救护是否能够免责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草案)》中为解除公民普遍存在的怕做好事惹火烧身而“不敢救”顾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五条的立法精神,《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施救者的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强调施救者只要无主观恶意,出现救护失败或造成被施救者损害,甚至财产损毁的,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强调,因现场救护导致的纠纷和诉讼,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施救者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力求通过立法,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正气。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制定一部引导和规范现场救护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十分紧迫而必要。目前,涉及到院内救护和院前救护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而涉及现场救护的法律体系比较薄弱,国家层面只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红十字会法》和原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略有提及,外省区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涉及此项内容的很少。引导、支持全民参与现场救护,对于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执政理念,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和伤者,挽救生命,减轻伤害,具有十分明显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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