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85309264 | 收藏首页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湖南人民之友>法治社会>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

保险公司赔付借款本息 向投保人追偿获支持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顾关  时间: 2020-04-26   上传:redcloud

  朱女士通过网上融资平台借款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保证险。借款到期,保险公司垫付了借款本息后,可否向朱女士追偿呢?近日,安乡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2018年4月4日,2019年6月13日,朱女士通过A公司投融资平台进行互联网融资,与该平台上的叶某等投资人分别签订《借款协议》,先后共借款50000元,利率5.3%,借期分别为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3月3日、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4月10日、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5月13日,还款方式为后端付息后端付款。协议签订后,叶某等投资人通过投融资平台向朱女士支付了150000元。为担保该笔债务,朱女士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保证险,被保险人为叶某等投资人,保险期间与借款期间相同。三笔借款到期后,因朱女士均未偿还借款本息, C保险公司依照保证合同约定分别于2019年3月7日、4月16日、5月17日通过投融资平台支付了朱女士欠付的借款本息157240.28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通过融资平台与叶某等投资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朱女士为担保自身债务,向C保险公司购买保证保险,C保险公司即为保证人。借期届满后,朱女士未还本付息,构成违约。C公司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通过投融资平台向叶某等投资人赔付借款本息后,即已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C保险公司可就代偿金额向朱女士追偿。法院依法判决朱女士返还C保险公司赔付款157240.28元,并自2020年1月9日起至该笔款项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人民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15 湘ICP备15001378号-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8387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227/D 邮发代码:42-211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