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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土壤污染,我省有“法”防治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   作者:本刊记者 王美华  时间: 2020-03-31   上传:redcloud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鱼米之乡”,历史遗留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业面源污染面积较大。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推动土壤资源可持续发展,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通过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前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表示:“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办法很有必要。” 

办法共二十六条,从政府责任、管理体制、考核机制、资金投入机制、监测体系及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规定。

针对我省畜禽、水产养殖、农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行为对土壤的污染等问题,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要求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根据病虫害发生特点和防治指标科学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等。

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是造成我省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办法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相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每年至少对其用地开展一次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与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自行监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

针对矿产开发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严把尾矿库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环保、安全准入关,严格控制尾矿库新增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国家规定的长江重要支流岸线和洞庭湖岸线限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已经建成的,由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需要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修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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