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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立法赋予“自主权”,《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获通过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   作者:本刊记者 刘青霞  时间: 2020-03-31   上传:redcloud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条例共31条,划分省政府、三市政府、省市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从行政审批和监管、发展规划、重大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创业、科技计划管理创新等方面作了具体可行的规定。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于2014年12月获批。为进一步规范自创区建设在管理体制机制、协同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科技金融结合等方面的问题,借鉴其他省(市)自创区已出台的专门条例,条例草案列入2019年的立法出台计划。

省科技厅成立自创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对接,组织开展自创区立法工作。经过前期调研、组织重点研究、起草论证,经多轮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2019年9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作了审议意见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而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最终条例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得以顺利通过。

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委员田福德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摄影/王美华

赋予自创区更多自主权

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自创区的范围:“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长沙、株洲、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并规定“省人民政府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可以确定长株潭范围内的其他园区与自创区统筹规划、一体推进”。考虑长株潭三个高新区各自为政,没有整合形成合力,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对自创区建设实行统一领导”。

考虑到自创区要先行先试,应享有更多的自主权,条例赋予自创区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一是进一步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增加规定: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行使三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选人用人应当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形成能上能下的机制”;二是规定实行一件事一次办,增加规定:自创区内各园区应当“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次办结”“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自创区”。

为确保园区合理用地需求,经征求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条例规定:“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为自创区建设和发展预留空间,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优先保障并单列下达新增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省级用地计划指标保障。”“自创区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出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赋予科研人员极大自主权

为破除高层次人才落户和就业只能在同一个城市的障碍,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条例规定,自创区内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到长株潭三市中的一个市申请落户,相关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条例赋予科研人员极大自主权,规定:“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人员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自行决定研究方案或者技术路线。”对完成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人员,规定“可以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同时,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细化,表述为:“对自创区内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资历、工作年限等条件限制。”

条例还采纳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应明确“包容审慎监管”、增强可操作性的建议,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规定:“省人民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自创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创新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及时予以引导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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