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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我省修改这部法规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   作者:本刊记者 王美华  时间: 2020-03-31   上传:redcloud

3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有何亮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3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3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了审议意见报告。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进行修正很有必要。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对滥食野生动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及时作出重要部署。2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要部署和《决定》要求,我省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从立法调研项目调整为2020 年出台项目。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省司法厅、省林业局起草了条例修正案草案。3 16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积极参加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工作,并形成了审议意见。修正案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邀请有关单位就起草工作进行了沟通协商并及时将修改建议反馈给省司法厅;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3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业农村委的审议意见和座谈会及调研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修改。331日,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的汇报,同意将修改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审议聚焦“加重处罚等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修正案草案。

野生动物养殖户转型转产如何补偿?怎么加重处罚?能否发布可食用动物“白名单”?这些问题成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聚焦的热点。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决定》出台后,我省相当一部分养殖户需要调整、转变经营活动,将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有些养殖户还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对此,条例修正案应增加相关补偿规定。

我省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主要有蛇、黑斑蛙、竹鼠等,《决定》出台后,这些养殖户特别着急:不能吃、不能卖、不能放生、不能饿死,这些动物要如何处置?对此有的组成人员表示,针对老百姓关注的“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

还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条例修正案草案“加重处罚”相关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建议对“加重处罚”作出具体规定,并增加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食用者和组织食用者处罚的规定。

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记者了解到,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决定》精神,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涉及禁食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措施和加重处罚破坏野生动物行为等重要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后,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度。为保证肉类的供应,在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中涉及的动物可以食用。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在向常委会会议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改后的条例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决定》中“加重处罚”“参照适用”的研究意见,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针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区分国家重点保护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

针对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增加补偿规定的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可食动物“白名单”的建议,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决定》规定,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职权,地方立法无权进行规范;可食动物“白名单”是建立在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础上的,建议由省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围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评估论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我省情况、提出完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意见、建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后增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删除第十五条。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人工培植野生动植物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六、删除第十九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八、删除第二十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十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内容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对进入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商品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人工繁育、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采取罚款幅度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处罚。
“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

 

十三、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除第八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猎捕野生动物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条例中的“驯养繁殖”修改为“人工繁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分”修改为“政务处分”,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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