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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新冠疫情下的群众监督——兼谈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的融合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临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作者:曾晓虎  时间: 2020-03-18   上传:redcloud
 
监督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了以纪委为执行主体的党内监督、以人大为执行主体的法律监督、以监察委为执行主体的行政监督、以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为执行主体的民主监督、以新闻媒体为执行主体的舆论监督和广大老百姓为执行主体的群众监督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其中,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等监督是组织、有制度、带刚性,但群众监督属于自发性、无组织、最柔性。
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传自武汉,延及全国。在这一场史无前例的疫情下,群众监督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一是监督发声的平台越来越多,其中以微信公众号、微博、微信群、朋友圈为主要渠道。如在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微信公众号平台关于武汉医生李文亮的声援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纪委监委、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关注。还有武汉医生李跃华穴位注射治疗新冠肺炎被湖北省卫健委调查的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为其鸣不平,质疑湖北省卫健委。二是参与监督的意识越来越强。就李文亮、李跃华等人引发的公众声援,既有发自对二位医生的尊敬,也有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强烈不满,所以,虽然素不相识,但是群众纷纷发声。三是监督对象的水平越来越高。这次疫情中,作为隔离观察的泉州欣佳酒店倒塌事件发生后,自媒体广泛传播了一篇由高级知识分子写的长文章该文章对酒店来龙去脉、建设施工所有情况进行了详细而专业的研究和分析,并配多图佐证和说明,非常严谨,无懈可击,而这篇文章的结论是应该问责相关责任人。
群众监督在这次疫情中表现非常活跃,但也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群众监督带情绪。像新华社记者廖某受到卫健委表彰后不少群众发文提出批评和质疑,究其原因,廖某发的是经过审核的新闻通稿,但很多群众不了解这个背景,加上之前积压的对李文亮医生事件处置的不满情绪还没有消退,于是板子打在了该记者身上。这是非理性的监督,偏离了方向和作用。二是群众监督力度弱。群众受制于领导的压力,不敢持续表达意见,更对领导不当的行为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本次疫情发生后,武汉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艾芬在疫情发生后因为自己的提醒而被领导训诫,最后选择了沉默。三是群众监督蹭热度。在这次疫情中,围绕某一事件进行批评监督没有持续性,在网上热闹几天,然后一切都归于平静,相关有深度、带持续的监督声音也消失了。如李文亮事件自从中央纪委介入调查后就再也没有人专题追问此事,进一步分析此事。如艾芬事件发生后,也没有监督文章继续推动这个事件怎么解决。
由此可见,群众监督作用发挥得好,对党的事业甚至国家的安全有积极作用,反之亦然。本次疫情早在疫情报告上如果能够有效实施群众监督,就不会出现地区疫情演变成全国疫情,就不会出现举国上下抗疫、停市停课停工的局面。而对于群众监督,如果不能及时正面回应,也有损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通过这次疫情,我们要在群众监督上扬长避短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既有利于群众知法守法,更有利于依法监督,知道哪些事情自己可以做、应该怎么做。像这次疫情中,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提到了疫情报告的流程和方法,以及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都有涉及。相关人员可以走法律程序来反映情况。遗憾的是,他们最后都选择了沉默,而这种沉默又造成了疫情的发和同事的感染。所以,普法教育一定要深入群众。谁来普法?过来主张“谁执法谁普法”,如义务教育法由教育局普法、食品安全法由工商质量监督部门普法,但有时候执法主体不是一个部门,如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执法主体并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执法主要体现在非法医疗行为和非法生育执法上。因此,在“谁执法谁普法”的基础上增加“谁的关联度最高谁普法”的要求,这样就能明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普法单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大不但要加强对法律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也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监督如将普法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人大评议工作中;启动普法工作专项视察;每年选几部重要法律的普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将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纳入普法工作监督内容。
二是畅通民意渠道。当前的民意渠道主要通过互联网构建的大数据平台进行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等。这次疫情发生后,围绕李文亮、李跃华、艾芬甚至中国呼吸权威专家钟南山、新华社记者廖君的有关文章都有屏蔽或者删帖行为,让简单问题复杂化,引起网民公愤。随着高新技术的推进,通过屏蔽或者删帖的作用越来越小,而负面效应越来越大。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加强意识形态管控的同时,一定要畅通民意渠道,保障群众说话的权利,让群众有地方反映情况。一方面接受群众反映情况的法定机关(纪检监察和信访司法机关为主体)要广泛向全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受理内容;另一方面网信部门要依法依规管理网络信息,严防有关部门和个人将删帖或者屏蔽信息作为处理群众反映的情况的主要方式。人大作为宪法的实施者,要依宪法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让群众在不违宪的前提下享有言论自由权,对侵犯群众言论自由权的现象和行为要给予纠正:密切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宣传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文和法律解释,收集违法违规删除或者屏蔽群众反映情况的文章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提高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的水平,维护网络安全,依法保护群众合理合法反映情况。同时,要严厉禁止对反映情况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严惩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人,让群众敢于监督、敢于维权,这也是给群众监督以最大的尊严。
三是积极解决落实。群众反映情况涉及面很广,涉及部门很多,因此,要建立良性的系统的监督问效机制,积极解决落实有关诉求。人大的法定职责是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而群众反映的情况主要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范畴之内,所以,一府一委两院要将处理群众网络、信访、上访等方式反映的情况和处理的结果纳入半年、年度工作汇报,重视民意、关切民声、回应民心。人大要建立专门针对群众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机制,为群众监督提供最坚强的后盾。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得失之间就是如何为人民服务、如何团结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是团结群众的具体表现。各级各部门要正确看待群众监督。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就决定了人大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有着天然的唇齿相依的关系。实际上,人大法律监督是群众监督的升华,让群众监督变得有序有保障,而群众监督让人大法律监督的触觉更灵敏、触角更深入。因此,人大法律监督切实为群众监督提供保障、优化环境,不断推进群众监督健康有序发展,也有利于提升人大法律监督的效能。
(作者系临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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