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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第一章)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时间: 2020-02-14   上传:redcloud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1.提高法官的素质

  国家权力按照权能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司法权又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法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法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从而决定了社会公正能否实现。法官的素质可以分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法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案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就很难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难防止司法腐败。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法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缺乏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无法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无法保证司法公正。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从各方面保障法官素质的提高,人民法院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法官队伍在整体上的政治、业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不长,各项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法官队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的确立,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提高法官素质的问题更为突出。提高法官的素质,首先要从人员的选拔上入手,把好进人关,这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录用制度,同时还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淘汰机制。要保证这些制度得以切实的贯彻执行,就必须通过立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条件和任免程序,法官的考核、培训,法官的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法律保障。

  2.加强对法官的管理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为了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并且要制度化、法律化。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义务,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清正廉明,接受监督;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任免程序和条件;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法官法还明确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 。法官法的这些规定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使得对法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是加强对法官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1995年法官法曾在第一条中规定加强对法官的科学管理,这次修改法官法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这并不是否定对法官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性。审判活动自身特有的规律性决定了法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法官的管理必须反映其本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科学管理。但是,科学管理只是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它并不能包括法官管理的所有内容。这次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其涵盖的面更广泛了。

  3.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我国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次,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干涉是指非法干预和干扰,而不能将其与合法的监督相混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有监督的权力;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也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最后,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独立性并非任意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以及相应的程序法的规定进行。

  4.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法官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为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审判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法官正确、及时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制定法官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法官有条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还意味着要加强对法官的依法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也不得懈怠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5.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就是将法律适用于社会生活,以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过程。我国正致力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权具有最终性,司法活动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程序,也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司法权的最终性决定了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公正的司法可以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排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司法不公甚至于司法腐败不仅不能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矛盾激化,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保障司法公正也必须从各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性措施。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无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因此,法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法律手段来规范法官的选任、管理、奖惩等活动。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范围的规定。

  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作为审判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的法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教育培训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专业人士担任。对法官的管理也应考虑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实施专门化管理。对法官实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法官要与审判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同,要改变过去那种笼统的作为“干部”进行管理的做法。这一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逐步确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对于人民法院内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与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分别确定相应的符合各自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因此,法官法将法官的范围规定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仅限于人民法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审判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等不属于法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范围,法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除了法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法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基本要求的规定。

  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开展审判活动,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我国已经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有完备的“良法”,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执行。“良法”就是能够正确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法律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切实执行,就必须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使得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时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使得遵守法律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通过了大量的法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得以确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权威性还不够大,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还有待提高,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大量存在,确立法律的权威性需要各方面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作为司法人员,法官能否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将国家法律适用到现实生活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身就使得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对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反过来说,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如果不能坚持秉公执法,而是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破坏;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即使审判结果没有错误,其社会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

  法官法对法官提出的另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政权是人民政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包括审判权都属于人民,法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所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也必须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本条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一项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加以规定。要做到这一要求,第一,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为法律是人民的意志的体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体现了人民的意愿。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利益,国家的利益是人民整体利益的体现,是和广大人民的长远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第二,法官行使权力时,必须以人民公仆的身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兢兢业业,耐心细致,认真地审理每一起案件,维护人民的利益,为群众排忧解难。第三,法官在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是全心全意的,而不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保护的规定。

  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是法官正常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法官的职责是由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的或实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活动,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或者懈怠职守。法官履行职责的程序也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本条的重点在于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法律的保护。法官是代表国家具体执行法律的人员,如果法官履行职责的活动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无从树立,法律就无法得以贯彻执行。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护包括以下方面:1.要依法保障法官具有履行法官职责的职权,保证法官审判案件不受非法干涉。职责包括职权和责任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有权无责,权力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有责无权,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官的法定职权落到实处,做到有权有责。为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排除非法干涉提供制度上的保障。2.要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必要的工作条件是法官履行职责的物质保证,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为法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3.要保证法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法官的人身、财产等受到侵犯,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处理。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当然会涉及一些个人或者单位的利益,因此,必须防止这些个人或者单位对法官进行打击报复。只有这样才能去除法官严格执法的后顾之忧,保证司法公正。保证法官不受打击报复,防止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因为法官未能满足其要求而利用职权对法官施以不公正待遇。例如法官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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