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占用房屋引发的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走访,成功的化解社会矛盾,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赵某、曹某、左某是同镇居民,从1998年开始共同租用农村信用社的三间门面房经营水果生意,2012年,因门面房年久失修已成危房,农信社出于安全考虑,向赵某、曹某、左某下达了限期搬离通知书责令三者限期搬离。此后三者并未依约搬离。2018年6月,农信社私下与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三间门面房作价15万元出售给左某并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赵某、曹某认为农信社的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故占用门面房继续经营,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
鼎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农信社私下将房屋出售给左某的行为确有过失,左某、赵某、曹某均为承租人,农信社在房屋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应当告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左某与农信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农信社的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农信社与左某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赵某、曹某作为承租人,不能以此对抗左某已经取得的所有权,但其对于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事实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农信社进行赔偿。庭后,农信社主动对赵某、曹某给予了赔偿,该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赵某、曹某次日搬离了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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