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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三部法规获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   作者:陈柳  时间: 2019-09-30   上传:redcloud

  

 

  9月28日下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谢卫东主持新闻发布会。

  9月28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下午4点,省人大常委会就三部法规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谢卫东主持。发布会特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省科技厅副厅长朱皖,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姚斌,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陈冬贵共同回答记者提问,解答三部法规的有关问题。

  谢卫东在会上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对三部法规的修订高度重视,深入论证,反复修改,前后进行了三次审议。三部法规修订案的出台,必将对我省种质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和创新型省份建设发挥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

  本场发布会由湖南红网、湖南人大网联合进行网络视频直播。

  如何保障用种安全

  “新修订的种子法实施办法对政府明确了哪些监管职责和扶持措施?特别是在保障用种安全上作了哪些具体规定?”陈冬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表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农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发展优势特色品种,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支持种业企业自主创新,强化种子市场监管,保障供种安全,推动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安排资金,扶持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良种选育和推广、新品种试验和展示示范、种子储备、种子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可以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贴等多种方式对种子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予以支持,将林木和多年生农作物良种生产、推广补贴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应当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鼓励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制种农户参保,并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

  “保障用种安全是本办法的核心精神,也是本法修订的一个亮点,重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陈冬贵表示,要保障引种安全,严格防范以试验之名代行推广之实,还要加强用种安全监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有哪些亮点?

  “我省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哪些亮点?”湖南日报记者抢得第一个提问的机会,吴秋菊回答了提问。她表示,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更加突出对科技人员及从事成果转化人员的激励;更加突出财政的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对重点转化项目的支持;更加突出尽职免责机制的建立;更加突出对单位负责人的考核;更加突出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办法对高校、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问题有何明确规定?”针对红网记者的提问,朱皖表示,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办法对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有何新的规定?”针对这一提问,朱皖表示,办法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承接政府委托的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的“硬约束”是什么?

  有记者问,为何要对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非常必要,意义重大。”吴秋菊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是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后,我省与之配套的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也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我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的务实创新举措。修订后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从省情出发,聚焦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了政府部门责任,细化了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强化生态环境薄弱领域,严格环境执法,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促进社会共治,为推进我省生态强省建设提供了法制保障。

  “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条例实施后,政府将如何贯彻落实,重点开展哪些工作?”针对本刊记者的提问,姚斌作了回答。他表示,将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广泛开展对条例的宣传和解读,重点做好社会组织、法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利义务的宣传,积极营造学法、知法、守法的深厚社会氛围,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二是强化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学好法规、吃透法规、准确领会法规,根据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强统一监督管理,确保条例规定落实到位。三是严格执法。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监管机制,紧紧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充分运用在线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手段,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日常监管、监督性监测等线索,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通过严格执法,倒逼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维护条例的法律权威。

  “条例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最有力度的‘硬约束’是什么?”姚斌还回答了长沙晚报记者关注的问题。

  “国家在强化政府责任方面,已出台了不少新举措,比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等。”姚斌表示,我认为条例最具有“杀伤力”的应该是约谈和区域限批制度。这两个制度,对政府履行生态环保职责形成强有力的“硬约束”。

  姚斌介绍,约谈制度主要从谁约谈谁、什么情况下约谈、约谈后怎么办这三个方面予以明确,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条例明确了约谈的九种具体情形(不包括兜底条款),这九种情形包括目标考核不达标的二种情形,过程管理不到位的二种情形,触碰生态环境安全底线的三种情形,干预环境执法的二种情形。条例还要求督促落实约谈问题整改。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另外,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和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两种约谈情形,还将和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拳”,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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