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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以履职报告为抓手 着力加强任后监督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9年第9期   作者:黎家能  时间: 2019-10-09   上传:redcloud

    要依法明确报告对象,合理规定报告内容,积极设置测评环节,审慎运用测评结果。


    中央18号文件明确,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探索建立人大选举和常委会任命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制度,有力加强了任后监督工作。但由于现行法律对此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地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使该项工作取得实效,2018年,耒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负责人履职情况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当年听取和审议了6名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的履职情况报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应着重把握好四个重点环节,确保履职情况报告工作依法开展,取得实效。
    一要依法明确报告对象。各地明确报告的对象不同,有的只包括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有的则把人大选举人员也纳入报告范围。耒阳市在出台暂行办法时,把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副市长纳入了报告范围。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据此,对政府副职领导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分内之责,是实现任免权和监督权有机结合的有效之举。同时,政府副职领导岗位重要,加强对他们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促进政府工作,维护群众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一府两院”的正职领导,每年在人大会议期间作了工作报告,因此不宜再纳入报告范围。
    二要合理规定报告内容。各地对履职情况报告的内容规定不一,部分地方要求报告德、能、勤、绩等全面情况。笔者认为,这没有很好地体现人大监督的特点和作用,也容易与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混为一谈。耒阳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慎研究,确定了履职报告的内容:贯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贯彻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履行法定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将报告的内容侧重于对人大负责的工作情况,这既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也区别于党委组织部门的考察内容。
    三要积极设置测评环节。对会议审议时是否设置测评程序,各地观点不一,有的听取报告后,对报告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测评,有的地方没有进行测评。笔者认为,这是开展履职情况报告可能实现的重要监督价值之一,应组织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可以对测评对象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促其扬长避短、改进工作。因此,我们在会议审议时,设置了测评环节,并规定测评结果应及时向市委报送,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
    四要审慎运用测评结果。履职情况报告工作的基本功能是督促报告人加强和改进工作,其测评结果不具有直接形成人事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对测评结果的运用,要依法审慎,合理适当,特别是不能以测评结果为依据,直接对报告人作出惩罚性决定。按照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罢免或者撤销选举任命人员的职务,需依法提出罢免案或者撤职案。履职情况报告工作可以引发或转入人事处理程序,但其与罢免案或者撤职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定程序,履职情况报告工作及其测评结果不应也不能直接承担人事处理的功能。如果在调查或审议中发现报告人存在失职、渎职、严重不称职等重大问题,需对其进行惩罚性处理,则启动罢免案或者撤职案。此外,就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来看,履职情况报告工作及其测评尚未形成严密明确的法律程序,如直接根据测评结果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支持,有损人事任免权的严肃性。
    (作者系耒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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