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省财政厅副厅长庄大力所作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议案的说明。摄影/陈柳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7月31日,会议通过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此决定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辖区四十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三十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辖区三十五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三十元/平方米,县、自治县二十五元/平方米。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二十。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决定也于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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