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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要理顺三种关系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9年第02-03期   作者:刘光跃  时间: 2019-10-09   上传:redcloud

  新时代如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法律巡视”利剑作用,关键是要理顺三种关系。

 

  理顺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理顺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要把握“法律巡视”的前提、目的与原则。

  前提是要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和最大优势。开展执法检查,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要主动接受、自觉服从党委领导,始终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讲纪律,在工作中贯彻党的意图,体现党的主张,维护党的权威。

  目的是要维护人民利益。做好执法检查工作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摆在心中最高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谋福祉。要在党的领导下,密切联系群众,紧密依靠群众,竭诚服务群众。当前,要始终将民生民利问题作为检查重点,敢于和善于在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劳有所得、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等方面积极履职行权并有所作为。

  原则是要把宪法法律当作准绳。要推行学法制度,坚持在每次重点执法检查开始前,结合检查内容,集中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提前备好法律资料,根据检查需要,及时收集、整理、编印与检查相关的法律资料、业务资料及背景资料,送到检查人员手中,让他们提前熟悉,做好检查准备。恪守法定要求,确保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方式等严格依照法律标准、法定程序进行。

  理顺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执法检查要增强支持与促进的观念,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要通过有效检查促进“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又要通过有力支持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效率。

  检查是法定之职。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法则更加突出了执法检查的地位,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专章。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是其法定职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果不开展执法检查或是执法检查不到位就是一种失职。

  支持是大局之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依法履职尽责,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和功效。”人大工作必须坚决服从大局、自觉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职尽责。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就要着眼于发展,立足于支持,致力于和谐。要通过执法检查支持和促进国家行政、监察、司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沟通是成效之基。在人大执法检查的实践中,出现与被检查单位看法不一致的情况,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不注意、不重视,就有可能被检查对象误认为人大执法检查就是“抬杠”“找茬”,检查就会面临阻力,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搞好沟通协调,谋求同向合拍,有利于避免误解,形成合力,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2018年,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法检查,就特别注意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在执法检查方案制定前,常委会积极主动与政府进行沟通和协调,明确了五个检查重点。检查中,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县(市、区)积极协助,上下联动。执法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执法检查组又多次与分管副市长、政府相关部门就报告内容特别是建议部分进行沟通,力求检查报告精、准、实。通过沟通,整个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得扎实有序、成效显著。

  理顺程序与创新的关系

  人大工作程序性很强,但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要着力创新,做到在创新中解放思想,在创新中探求实招,在创新中完善制度。监督法第四章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作了详细的规定。我们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具体实践中,既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程序,又积极大胆创新开展工作,执法检查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项原则定主题。选准执法检查题目是搞好执法检查的重要前提。要把握主次,突出重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按照监督法的相关规定,株洲市人大常委会确定了三个选题原则。一是紧扣发展大局,以谋划发展、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如针对市委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加快株洲·中国动力谷建设等中心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紧贴民生主题,以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作为“第一责任”。通过调研和信访渠道,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对《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条例》《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开展检查,有效地促进了民生的改善。三是紧盯法治目标,以发扬民主、厉行法治作为“第一目标”。选择涉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相关法律和主题开展检查。如“七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公检法机关百案评查等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有力地推进了民主法治与政治文明建设。

  三项举措促联动。为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常委会强化三项举措促联动:一是强化专家参与促联动。如2018年,常委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创造性地发挥人大专家库作用,委托专家独立自主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从第三方视角了解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专家检查组高度重视,认真负责,通过实地检查,综合研判,形成了高质量的调查报告。二是强化市县结合促联动。常委会每年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经主任会议讨论、常委会审议后,以市委文件转发全市各单位。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邀请人大代表组成若干个检查组,分别由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配合参与下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上下联动,互相配合,做到全市“一盘棋”。三是强化媒体跟踪促联动。检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执法检查公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检查中,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对具体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既对检查的进展情况及时作程序性的报道,又就典型案例组织专题报道和深度报道。通过媒体的介入,扩大了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树立了人大监督的权威。

  三项制度促实效。常委会建立完善了三项制度,力求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建立完善了专题询问制度。每年针对重点执法检查,常委会都会开展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前两个月,常委会办公室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一府两院”及相关工作部门,要求应询部门做好应询准备。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形式,要求询问时简明扼要,回答时客观准确,不得推脱回避。二是建立完善了审议中心发言人制度。常委会审议某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都会事先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一至二名中心发言人,有针对性地提出执法检查建议或整改意见,对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三是建立完善了代表列席、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坚持重大执法检查事项邀请省、市人大代表参加并列席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做到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与倾听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相结合,扩大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了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作者系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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