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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让人期待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9年第02-03期   作者:林来梵 编辑:陈柳  时间: 2019-05-15   上传:redcloud

  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将其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不取消对其所制定的法律或所作出的决定的事后审查。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为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和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审查建议1229件,其中122件属于备案审查范围。在努力推动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迄今的法规审查工作,主要是合法性审查,而不是合宪性审查。合宪性审查的请求也有,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具有标志性的案例。

  据有关媒体报道,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有可能成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第一个案例。收容教育制度是一项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但该制度明显违反立法法,甚至违反现行宪法。不久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建议有关部门提出议案,对制度进行废止。如果做成、做好,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将成为我国合宪性审查标志性的第一个案例。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真正的难题主要在于自我审查的正当化及实践模式的确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被赋予合宪性审查权,可以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而且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审查范畴。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己制定的法律能不能审查?如果可以,用什么方式审查?

  其实,目前我们正倾向于将对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一种正规方式来对待。作为合宪性审查,类似的方式也有。在法国,法律草案在议会通过之后,正式公布施行之前,均应交给宪法委员会,对它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叫事前审查。反观我国,在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中的合宪性审查,也属于事前审查。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这种事前审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的一种方式。

  这种合宪性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说,属于典型的自我审查。但是我们要看到,中国合宪性审查在一定意义上都是自我审查性的机制。不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或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属于自我审查,而且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所作出的决定的审查等,都具有自我审查的性质。

  前述我们说的这种审查,不仅属于自我审查,还属于事前审查。然而,在其审查过程中,立法行为虽然没有完成,但立法行为已经开始了,这就说明具有一定的可审查性。当然,关键是可审查性应该建立在法律草案成熟程度的基础之上。只有作为审查对象的法律草案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才可把它作为审查对象。

  尽管前述的审查是事前审查,是与法律草案审议同步的审查,但它同样具有合宪性控制的功能,而且这种功能非常强大。这可以从日本的实践经验中得到说明和启示。战后日本制定了新宪法,引进了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但行宪70多年以来,日本最高法院真正审查并作出违宪判断的案例,只有10个左右。据此,日本大部分学者对日本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表示很不满意,认为其功能太弱了。日本的大石真教授指出,日本迄今为止违宪判断的案件特别少的原因,是由于日本在法案草案审议过程当中就做了非常严格的合宪性审查,起草机关自己细致地审查法律草案,使得最终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很少出现合宪性争议的问题。

  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将其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的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一种方式,同时也不取消对其所制定的法律或所作出的决定的事后审查。从这一点来看,通过合宪性审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则非常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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