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中科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王忠明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受贿罪名不成立,依法宣告王忠明无罪。
王忠明(资料图)
两年前的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法院对王忠明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50万元;追缴王忠明受贿所得80万元。
检方当时指控,王忠明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4人受贿款,总额100万元。
王忠明不服,提起上述。
沈阳市中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对王忠明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案件发回重审后,9月17日,沈河区法院重审后宣判,认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部分证据存在疑点和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认定王忠明犯受贿罪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因此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据此判决认定王忠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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