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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房屋受损难分责,法院调处终和解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 2018-07-06   上传:redcloud

近日,鼎城区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机制,有效化解了一起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3年8月,孙振(化名)从他人手中购买一栋镇上的房子,但一直未搬进去居住。2015年3月,开发商红房公司(化名)在孙振房子的不远处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修建了购物中心和商住小区,2017年红房公司在距孙振房子两米左右的地方开始修建下水道,此时孙振发现房屋墙面出现多处裂缝,于是向政府进行举报,称开发商管道施工震动较大导致其房屋受损,要求开发商对其进行赔偿。镇国土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未能取得成效,期间红房公司的施工仍在进行,孙振之妻因未能获赔而多次阻挠施工,当地派出所接警后也进行过调解,但仍无法化解双方矛盾。

为使矛盾得到解决,镇国土所建议孙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建议其先对房屋损失进行鉴定,在与红房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振独自聘请评估公司对其损失进行鉴定、评估,共支出鉴定费8000元,然后向本院提起了诉讼。

该院黄土店法庭受理立案后,向被告红房公司送达了相关应诉手续,该公司对孙振提交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于是本院组织对孙振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失进行了重新鉴定,红房公司支出鉴定费用18000元。重新鉴定的周期较长,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该院立即向双方送达并安排了开庭日期。

承办法官刘红先曾多次邀请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因为双方积怨已深,并且双方都为鉴定支出了大量费用,导致调解难度增大,庭前调解未能取得效果。庭审过程中,双方也是互不相让,原告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诉讼赔偿金额,被告认为房屋老旧是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而拒绝赔偿。

庭审过后,刘法官未曾放弃调解,原告妻子对被告公司意见较大,不愿接受调解,但原告本人却不那么坚定,于是刘法官多次上门针对原告本人做工作,原告态度逐渐有所缓和。被告公司因原告多次阻挠施工,并且认为鉴定意见对其有利,不愿进行赔偿,但毕竟其施工与孙振房屋受损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经过刘法官反复做工作,其终于同意赔偿原告部分损失,但出于维护公司声誉的考虑,其希望与孙振“私了”,待给付款项后,孙振必须撤回起诉并保证不再就此事主张任何权利。孙振自知重新鉴定的结果对其不利,而且也不愿再继续纠缠,便同意了。

最终,这件矛盾异常尖锐的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双方旷日持久的矛盾也终于在法院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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