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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法制委“干什么”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8年第3-4期   作者:谭 鹏  时间: 2018-06-01   上传:redcloud

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及时梳理和明确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职责,保证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目前,我省122个县级人大普遍设立了法制委员会,但还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如株洲、邵阳的县市区将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内司工委明确为合署办公;衡阳、张家界的县市区不仅成立了法制委员会,还成立了常委会法工委。二是法制委员会的人数、结构和人员组成做法不一。有的地方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为3人,有的为5人;有些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人员担任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此,根据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已有做法,笔者认为,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而内司工委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工作机构,两者的职能、职责不一样,应当分设,不能合二为一。法制委员会是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是人大代表,要统筹考虑法制委员会的人数、结构、人选、职务安排等问题。笔者建议: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以5至7人为宜,其中至少要具备两名以上专职委员;结构要合理,既要有一定数量具有法治实践经验的委员,也要有熟悉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行业情况的委员;人选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应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设立后,首先要解决法制委员会“干什么”的问题。当前,现有法律并未对其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加上各地对法制委员会职责界定不明确、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充分履职。笔者在调研时发现,有的地方明确了2至3项职责,有的地方明确了7至8项职责,还有的地方到目前为止尚未明确法制委员会的职责。这就更加迫切需要对县级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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