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唐某从外省打工返乡,从火车站出站后天已黑。此时,被告人刘某手举“出租车”牌子过来搭讪,唐某不加辨别其“出租车”是否办了营运证,但由于回家心切,仍把行李箱扛上刘某的“出租车”,行李箱包内有现金4万余元和一些衣服。途中,被告人刘某以车子出故障为由,停车并下车查看车辆,并提议唐某可以去路边解手。唐某去路边树下解手时仍将行李箱包放在车上,刘某悄悄上车立即驱车逃离现场。唐某解手完毕后,发现刘某连人带车不见踪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诈骗罪。最终,邵阳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首先,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秘密将其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的行李箱是唐某主动放到刘某车上的,刘某驱车携带该行李箱逃离现场,该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打着开“出租车”送人回家的幌子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唐某产生错误认识而放心乘车,并将行李箱放置于车上,被告人刘某再次撒谎修车,携带唐某的行李箱驱车逃离,使唐某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最后,经查明,刘某在上次抢夺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另外,刘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刘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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