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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火疗致人烧伤,火疗馆合伙人应连带担责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何文娟 周盖雄  时间: 2018-02-28   上传:redcloud

原告刘某因感觉腰痛,经被告吕某介绍到某火疗馆做火疗,在做火疗的过程中,因技师经验不足操作不当致后背及手臂大面积烧伤。事后,刘某将吕某及火疗馆合伙人毕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火疗馆未经工商营业登记,不具备经营资格,却对外提供火疗服务开展经营活动,并让购买了一定数量直销产品的钻石用户到火疗馆来学习火疗技术和推荐介绍顾客来接受火疗服务,原告在该火疗馆接受火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由该火疗馆的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因被告毕某拒绝提供其他合伙人的情况,其他合伙人无法在本案中确定,原告在本案中也仅请求其中的一名合伙人毕某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毕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吕某购买了一定数量的直销产品成为钻石用户并学习了火疗技术后,带原告到不具备经营服务资格的火疗馆做火疗。根据火疗馆的经营模式,谁带来的人由谁负责帮其做火疗并提供火疗精油,吕某在为原告做火疗的过程中,委托经验不足的学徒帮忙操作。在做火疗的过程中,被告吕某又因接到一个电话而外出未继续在现场指导,后学徒在为原告做火疗的过程中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吕某虽不是该火疗馆的合伙人,但吕某的上述行为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依法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外人学徒孙某系无偿提供劳务的义务帮工人,吕某委托孙某帮忙操作的委托行为也得到了该火疗馆的许可和承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帮工人火疗馆和吕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火疗馆与被告吕某的过错责任大小,火疗馆应负主要责任,吕某应负次要责任,且被告吕某与火疗馆之间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毕某赔偿原告23 285元,由被告吕某赔偿原告12 538元,两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毕某作为火疗馆的合伙人拒绝向法庭提供合伙人的情况,在本案判决生效后,有部分合伙人不愿分担赔偿责任,被告毕某只好对其他合伙人向法院另行提起了诉讼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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