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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故意写错名字 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李婷  时间: 2017-10-13   上传:redcloud

债务人为规避债务在书写欠条时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将欠条上的债权人名字写错,当债权人向钱款人主张债权时,钱款人借此拒不承认该笔债务。无奈,债权人一纸诉状将欠款人告上法庭。最终,湖南省嘉禾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法判决欠款人偿还欠款12500元。

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芳的婆婆是朋友。2010年12月31日,李某通过王某芳婆婆的关系向王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按月付息。本息则由王某芳的婆婆催收。但李某只给付两个月利息,就与王某芳的婆婆开始扯皮。2014年12月8日,李某在偿还20000元借款本金后,借口向王某芳出具的借条取回并撕掉,对所欠12500元的利息则另行出具了欠条给王某芳,并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付清,若不还清则产生贰分利息。想不到李某在欠条上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王某芳”写成“王某芬”,王某芳当时也未注意到。后王某芳多次找李某给付该笔欠款,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王某芳将李某告上了法庭。但李某却提出,欠条中债权人是王某芬,而不是原告王某芳,并以此为由不愿偿还该笔欠款。

法院通过庭审,确定了该欠条的真实性。因为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与欠条内容一致,王某芳提交的有被告李某签名的欠条原件。法庭上,被告李某对于该笔欠款不承认也不否认,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同时,李某认可钱是从被告王某芳婆婆处拿的,根据证据规则,若李某认为不是欠“王某芳”利息款时,则有义务提供“王某芬”的基本信息时。加之,根据当地的一些方言习惯,“芳”与“芬”的拼音读音相近,手写书写时,字迹相近,且欠条的持有人为王某芳等客观事实,可以推定欠条中“王某芳”写成“王某芬”系同一人。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特判决李某偿还王某芳欠款12500元 。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因欠条不规范或欠条内容欠缺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因此,债权人在收取欠条时要认真核对欠款人的手写签名是否正确,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并最好在欠条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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