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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车辆未办理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邱清龙 唐志刚  时间: 2017-09-28   上传:redcloud

【案情回放】2017621日,刘某与唐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唐某于次日将钱款汇进刘某指定的的银行账号,刘某也于同日将车辆和行驶证交付给唐某,但双方并未去车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2017724日,唐某驾驶别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赵某撞成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经治疗出院后,要求刘某、唐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声称,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早已经卖给唐某,应由唐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唐某声称,肇事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次协商未果,赵某将刘某、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赵某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之外部分,由唐某负责赔偿。

【法官说法】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可知,车辆买卖未过户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过户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其次,《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机动车属于动产的范畴,买卖合同签订后,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所以,机动车受让人作为真正的机动车所有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最后,原车主刘某既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且原车主刘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唐某作为车辆的受让人,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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