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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用人单位不参保,工伤待遇须买单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7年第8期   作者:张建华  时间: 2017-09-13   上传:redcloud

案 例  2007年7月,冷水江市矿山乡高峰村村民曾淑华来到该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煤业)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并担任带班班长。2014年1月,永兴煤业口头通知曾淑华不用来煤矿上班了,春节后,经双方协商,永兴煤业支付了曾淑华“离矿健康费补助”15000元。

2014年8月,曾淑华身感不适,经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2015年9月,其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16年2月,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曾淑华的工伤评定为三级伤残。由于永兴煤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又以与曾淑华协商好为由拒绝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曾淑华在申请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永兴煤矿支付其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417780元(每月3160元,按132个月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55元(按7个月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96元(按23个月计算)及鉴定费1340元。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曾淑华胜诉,由永兴煤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14070元,核减已支付的15000元,尚欠499070元,限永兴煤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永兴煤业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前不久,娄底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说 法  

张建华/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中存在两个主要法律问题:一是曾淑华所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待遇为13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3615元。该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存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据此,可以确定曾淑华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95元,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417780元。二是永兴煤业以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书,曾淑华自愿放弃向其主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拒绝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抗辩意见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该协议书无论是协议的主体还是协议的内容,均明显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职业病预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支付曾淑华的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永兴煤业未为曾淑华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等。《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曾淑华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以按该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35周岁至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法官提醒,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要签订好劳动合同,又要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上报参保花名册,并建立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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