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着侥幸心理,两次无证酒驾,邵阳县人李大鹏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邵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大鹏(化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2016年8月16日13时许,李大鹏无驾驶资格(驾驶证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扣押,注销可恢复状态)醉酒(经检测,血乙醇含量为115.7mg/dl)驾驶无牌大型拖拉机,在邵阳县腾达学校路段碰撞宋某驾驶的湘EG1499普通摩托车,造成摩托车乘坐者宋礼保受伤。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大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大鹏赔偿宋某人民币1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7年6月27日15时许,李大鹏无驾驶资格(驾驶证当前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扣押,注销可恢复状态)醉酒(经检测,血乙醇含量为101.44mg/dl)驾驶无牌大型拖拉机,在S317黄豆圆路段碰撞王某驾驶的湘E9G975小车。经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大鹏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大鹏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月23日,李大鹏被收押,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2017年6月26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日前,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大鹏犯危险驾驶罪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邵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作出了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等待李大鹏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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