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端午佳节,粽叶飘香,龙舟竞发,人们莫不感怀凭吊爱国主义诗人屈原。从法治的意义上而言,屈原既是一位明于治乱,造为宪令的立法者,也是一位哀民生之多艰、孜孜以求法律民生情怀的政治家,更是一位遵循绳墨法度,追求国富法立的法律思想家。其法律思想与实践值得我们继承借鉴。
明于治乱,造为宪令
屈原是战国末期楚国杰出的政治家。他精通历史、博学多才,洞悉各国治世之道。司马迁《史记》说他是“博闻强志”“娴于辞令”。屈原20多岁就做了楚国高官左徒,这是仅次于令尹(宰相)的官位。据《史记》记载,屈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他受楚怀王委托,“造为宪令”,出台法令起草规章,主持变法改革。可见,屈原还是一位卓越的立法者。
楚国在楚悼王时,已有吴起变法的先例。屈原用“效法先贤”“法夫前修”形容他参与的这次楚国变法,他试图通过良法善治使楚国富国强大。他在《九章·惜往日》中激情满怀地回忆了变法经历:“惜往日之曾信兮,受命诏以昭时。奉先功以照下兮,明法度之嫌疑。国富强而法立兮,属贞臣而日娭。”
由于历史资料的匮乏,屈原改革的具体内容已不可考。但是根据其诗歌及其“美政”的核心思想,大致可以推断,屈原的变法改革措施当有废除旧贵族特权、选贤任能、修明政治、德法兼治、富国强民、联齐抗秦、统一天下等。
包山2号楚墓墓主人是楚国主管司法左尹昭佗,他与屈原同期或稍晚期。墓中出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档案,可见楚国当时的法律发展状况。其中有一桩“舒庆杀人”的诉讼案件,传唤证人多达211名,经过了楚王、左尹、县正的层层审理,可见当时楚国已有较高的司法水平。23枚题为“疋狱”的竹简所记录的6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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