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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和“修正”之辨析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刘春芳  时间: 2017-07-11   上传:redcloud

人大工作实践中,我们时常看到或者遇到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现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变更、删除或者补充的立法活动。有时采用的是修订案,如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的修改采用的是“修订案”;有时采用的是修正案,如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的修改采用的是“修正案”。

 

“修订”和“修正”两者有什么不同,如何使用呢?

《现代汉语词典》对“修订”和“修正”进行了解释。两者都有“修改”的意思。修订指“修改订正(书籍、计划等)”,修正指“修改使正确”。从字面理解,修订的外延比修正要广。

我国关于法律制定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没有对“修正”、“修订”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纵观这些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法律法规修改的立法活动,我们可以知道“修订”和“修正”两者主要区别有五个。

一、适用条件不同

立法活动上的“修订”,通常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人们对法律的要求明显转变,需要对条文作全面修改。而“修正”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适应需要,只是某些条款、词句不能适应需要。

如环保法的修订,历经10年,先后经过四审。在前两审时采用的均是“修正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才改为修订案。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却促使环保法从“小修补”进入“大手术”,从而产生了史上最严环保法。

二、修改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修订”对法律的修改范围较大,修改内容既可以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可以是调整对象和重要制度,还可以是框架结构和具体条文。如2014年4月环保法的修订,就由原来的四十七条修订成新法的七十条。不仅首次在法律层面宣示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还从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排污许可等方面对环保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重新规定。

“修正”的修改范围则较小,一般是对现行法律的某些方面、某个部分乃至个别条款和词句进行修改,其立法原则、法规体例、结构不作变动。如2015年3月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虽有四十六处之多,但未涉及该法根本性内容,因此采用的是修正案形式。又如2015年8月代表法的修正,仅修改了十处,主要是部分条款和个别文字的修改。

三、审议和通过的对象不同

“修订”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是对修订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审议,而不是只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审议后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是整个法律文本。如环保法的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是修订草案整个文本,表述为“提请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修正”案在审议时,审议的是修正案草案,即只对有修改的部分进行审议,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通过的是修正案文本或者是关于修改某某法的决定。如2015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进行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又如代表法的修改,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同时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是《关于修改〈地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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