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多次书面通知搬离,但承租人拒不撤场怎么办?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法院判决承租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房,并需支付门面到期后至搬离日的门面逾期使用费。
2016年1月28日,某单位与李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书》,根据合同书约定,某单位将其所有的门面租赁给李某经营使用,租期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1 35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某单位多次向李某送达限期搬迁书面通知、律师函,要求及时搬离并支付超期实际门面使用费,李某均不予理睬。某单位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单位的合同已经到期,且某单位已多次书面通知其限期搬离,作为承租人的李某应当在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物。李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长期占用某单位所有的门面经营使用,拒绝搬迁,其行为已构成对某单位合法财产侵害,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某单位诉请李某立即停止侵害,返还门面并支付门面逾期使用费的主张于法有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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